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超過七天了,還超過七周了,你覺得和氣生財,就買一顆電池給他吧,反正沒多少,如果要互告,我想你應該也不會有什麼事,除非你有說 你要保固他的電池,那你就有義務 要換"良品"給他,沒有,我看很難揮歐.........
0casablanca0 wrote:感謝各位大大回覆。...(恕刪) 建議你直接無視,不須跟隨起舞,也不需要再溝通甚麼...有任何往來,一律保留證據,連來電最好都要錄音(可考慮:電話接通就直接告知,有在錄音...也可不說明,純留證據)若有遭到騷擾,直接報案,不需同情!!採取斷然的處置,才不會拖泥帶水,搞得身心俱疲!!(另,若是東西真的有問題,那就看樓主的良心了)
碰過,面交殺價不成還硬要買,回去後說要退差價,威脅說他的某親戚是警察我就直接去那個警察局 請他們找出那位警察值班的警察是說不可能有這種人不給我報案 但讓我在那邊聯絡等賣方出現結果, 簡訊不回, 電話都再也不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