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我,我會讓他去告,順便賺點小錢
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超過七天了,還超過七周了,你覺得和氣生財,就買一顆電池給他吧,反正沒多少,如果要互告,我想你應該也不會有什麼事,除非你有說 你要保固他的電池,那你就有義務 要換"良品"給他,沒有,我看很難揮歐.........
所以賣二手東西的時候我都會寫得很清楚
在產品介紹最後一定都會補上貨物賣出不退貨
不能接受的請不要下標
不然我也遇過買了想要退的
會很無言
請她去報案吧....
0casablanca0 wrote:
undefined...(恕刪)
都過三個月了有什麼好爭
他直接走保固吧 這樣也要凹
真是辛苦樓主了
讓他去備案吧

0casablanca0 wrote:
感謝各位大大回覆。...(恕刪)

建議你直接無視,不須跟隨起舞,也不需要再溝通甚麼...
有任何往來,一律保留證據,連來電最好都要錄音(可考慮:電話接通就直接告知,有在錄音...也可不說明,純留證據)
若有遭到騷擾,直接報案,不需同情!!
採取斷然的處置,才不會拖泥帶水,搞得身心俱疲!!
(另,若是東西真的有問題,那就看樓主的良心了)
這買家也太強人所難了
還備案勒
我也會請他備案開慢點
三個月後才要求退款,不是很合理.
碰過,面交殺價不成還硬要買,回去後說要退差價,
威脅說他的某親戚是警察

我就直接去那個警察局 請他們找出那位警察
值班的警察是說不可能有這種人
不給我報案 但讓我在那邊聯絡等賣方出現
結果, 簡訊不回, 電話都再也不接
標題錯了
另外這過了三個月了..
要備案就讓他去備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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