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法
第三節-特種買賣
第19條
第 19 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PS:
1.把之前你和他交易對話側錄!!(記得在開放式空間)
2.把網站上的網頁&文字列印!!
3.可以打去消基會他們有專門的律師處理這事!!我記得免錢= ="帥!!
4.只要他註明是新品且有實體店面,我只能說你101%會贏!!
amo0828 wrote:
我只能說很多大大都說...(恕刪)
建議樓主不要浪費時間詢問了.
兩個方向:
1.找各地方政府的消保官.
將您手上的購物證明及對方回覆的答案通通交給消保官.
相信消保官會幫你討回公道的.
2.寄發存證信函給該公司.
並且將您手上資料提共給媒體報導.
最近在各大論壇看到一個現象.
Yahoo的拍賣.購物中心.購物通老是出狀況.
Yahoo的回答永遠千篇一律說是商家的行為.
Yahoo只會撇清卻不盡到平台提供者的責任.
我很想問到底這些拍賣.購物中心.購物通是不是掛著Yahoo的招牌??
Yahoo怎能這樣裝死不負責任.
每次發生了消費糾紛.吃虧的永遠都是消費者
看來要多集合消費者的力量.
將Yahoo的惡形惡狀公諸於世.
讓他們警惕不是身為台灣最大的入口網站及B2C平台就能如此囂張.
遲早會被網友們唾棄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