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氣好熱啊,怎麼一堆取暖文啊。
arLigo wrote:
事實是外流的人只是po在自己blog, 而人們又自己跑來看, 他沒有直接的利益進口袋, 而且也沒合約要遵守幫你保密, 電影公司有給錢那人叫他保密嗎? 沒有麻! 所以那賠個屁阿, 他沒得益就是沒有動機, 沒動機又怎麼犯法, 又不是殺人, 殺人才有過失殺人, 就正如你定合約也要有雙方交換存在阿, 所以很多土地都要以1元的象徵式價格租給人家, 不然合約是不成立的, 除非樓主 主動去兜售照片, 這才有機會犯法
真的很搞笑, 現在是怎樣? 都被奴役慣了? 人家用公眾的土地來鑽錢, 還一堆人找理由幫他鑽到最後一元錢咧, 你們都有收電影公司錢喔?(恕刪)

Guitar wrote: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