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 (民國 91 年 02 月 06 日 修正)
第 14 條
(聯合行為之禁止及例外)
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
,經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一、為降低成本、改良品質或增進效率,而統一商品規格或型式者。
二、為提高技術、改良品質、降低成本或增進效率,而共同研究開發商品
或市場者。
三、為促進事業合理經營,而分別作專業發展者。
四、為確保或促進輸出,而專就國外市場之競爭予以約定者。
五、為加強貿易效能,而就國外商品之輸入採取共同行為者。
六、經濟不景氣期間,商品市場價格低於平均生產成本,致該行業之事業
,難以繼續維持或生產過剩,為有計畫適應需求而限制產銷數量、設
備或價格之共同行為者。
七、為增進中小企業之經營效率,或加強其競爭能力所為之共同行為者。
中央主管機關收受前項之申請,應於三個月內為核駁之決定;必要時得延
長一次。
http://web.law.tpc.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B010000514
那來的罰款一億阿
你應該嗆他哪來的如下條款阿
問題5
san_ts***** (1) : 公平交易法第14條規定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違者處行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已將此連結致予公交會詳查
一億XX吧。 那不行喔 一般正常男人要兩億喔
http://www.ftc.gov.tw/10000101299912311477.htm
可是你的聯合行為是啥'
九、 違反聯合行為相關規定之罰則與法律責任:
(一) 依公平交易法第41條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二) 依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1項規定,違反本法第14條規定者,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41條規定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而逾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或類似違反行為者,處行為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 億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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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後在也不敢留我自己的個人資料在網路上了
用google搜尋一下
對方的姓名電話 公司名稱都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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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吧
我承認我錯了
我發文太快
後來搜尋一下真有此條文耶
剛剛請同事撥了電話 也連絡到分機#XX7的陳先生,也小聊了一下並提出疑問。
和平對談後有以下分享:
Sanyo確實有這個人,別懷疑!我是用總機轉接的,中間我的電話不小心斷掉,我還直接在撥分機聯繫上的。也確實是他留的言,因為他也是業務要往外跑所以分機可能聯絡不上
他的說明是有經銷商反應這個售價引響他們,他必須有這個動作!而我們反問朋友送我一台,我想換現金低價賣掉不行嗎??這是個公平交易的平台不是嗎??他說他們在版主的拍賣網頁沒看到這個敘述,加上價格落差太大,怕是詐騙集團,為顧及消費者安全所以提出這些說明!(阿不就謝謝Sanyo)。不過我上去樓主的拍賣網頁看,您也確實沒有註明清楚來源就是了或是變賣換現金等字眼(我是就事論事,不是來糾正你喔)
再者,他們又說在樓主的拍賣網頁有用到他們的規格字眼,那是有版權的,他們並沒有授權給樓主,所以有侵權之慮,我是不知道樓主之前有沒有修改過,但是我今天去看的,不覺得有任何異狀,Y拍平台本身就有規格輸入的格式,描述區樓主也沒有複製他們的文字阿,也許以後要這樣寫『畫數:799萬+1萬』這樣就沒侵權了吧

總之他們認為樓主有侵權之慮,已請他們法務單位了解並且處理後續,也會在今天下標看樓主的回應!
他們也表示樓主在01寫著個文,令他們很困擾,我們說如果大家寫的都是事實,那有啥好怕??
你們已請法務了解,那就沒有啥好擔心,若是樓主有不實的發言,那他才該害怕不是嗎??
就這樣.....他最後就說反正已請法務處理,就這樣,也希望樓主能盡快跟他聯繫上(一直要我留樓主電話給他,我說那是個人隱私一部分我無權替他回應)
數位生活是侵蝕我們生活的惡魔,但是我卻甘願出賣給它...給我數位其餘免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