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二、又是否合理使用,係依據利用之目的及性質,著作之性質,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利用之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進行判斷。三、(一)在戶外單純拍照,將星巴克當背景,非供商業用途,應不違反著作權法。(二)在戶外單純拍照,將星巴克當背景,非供商業用途,只要不重製星巴克商標在相類似的商 品上(如咖啡杯、咖啡機、咖啡豆包裝袋),也不會違反商標法。(三)在室內單純拍照,可能較有爭議…,不過原則上我是不會甩店家的,但是也不致於光明正 大的拍…四、所以姐姐妹妹們站起來,用力在星巴克門口拍照吧…
怕拍到商標這個說法絕對是說不通的有註冊的商標一定在商檢局有資料,隨便都調的出來,不然別人怎麼註冊新商標而你的商標一定會掛在招牌上,隨便五四三可以在下班時間大大方方的拍,別說拍,我直接把你拓下來都可以除非你商標沒註冊,怕別人先註冊了之後變成你仿冒人家,所以怕人拍,問題招牌上的你也要拿下來吧,不然還不是一樣如果你註冊了商標,應該是多宣傳,最好人手一張你的商標,這樣只要有人仿冒,打官司才會贏,怎麼反而要隱藏商標?所以小弟覺得怕拍到商標這說法完全沒道理,如果是為了沒註冊的裝潢擺飾,怕別人抄襲,那還說的過去但人家在公共區域拍照,你還是管不著
50mm F1.8D在哪種場合,我是沒開閃光燈啦!之前去日本東北或東京喝下午茶,幫我老婆拍照時,店員都會衝過來,問說能幫我跟我老婆兩人一起拍嗎?衝過來的當下,真的會把人嚇到,以為是要制止,沒想到是希望能幫我們倆夫婦一起拍。去迪士尼時更誇張,在商店街裡拍照時,店員還會衝過來,問說要不要帶上米老鼠耳朵再拍(但不是強迫你要買她的東西),當時真是感動啊!前些日子的新聞不是說在北韓旅遊連風景區都不太能攝影,這樣讓我想起去軍中會客時也是不能拍照的(軍事重地禁止拍照)。在台灣已經算是開放許多了。回頭想想,在餐飲業店裡禁止拍照,可能是怕拍到不好的情景吧!拍的好自然沒話說,拍到不好的又到處流傳,那豈不是自討沒趣嗎?前幾樓樓上的大大說的對,還是先詢問店員後再拍,互相互相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