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覺得那個三成(或是將來的一成)不應該叫 "報酬" (撿到失物應該花不了多少"勞力",運氣碰上而已)
應該叫 "鼓勵金" , 我的意思是說 :
法律利用那一成或三成金額 "鼓勵" 原本撿到東西不想還, 想吞下去的人勉強樂意把東西交出來
失主花了一些金錢,拿回掉的東西,可以讓更多的失物回到主人身邊 ,
當然對原本就抱持撿到東西就是免費送還(或是送警局)的人,這一成三成並沒有差別,反正都不會跟失主要報酬....(這個是優秀人士,要掌聲鼓勵鼓勵)
一成三成是對那些撿到東西會猶豫的人,有一點"化學" 作用,會讓他不樂意但是願意於送警局去招領
另外一種人也是毫不猶豫直接吞下去的,應該也不會考慮一成三成 , 直接就占為己有的
當然另外一種更不好的, 是利用失物去詐欺失主或是其他更不好的行為的,也是有這種人存在
例如撿到 1000 萬 , 可能 5% 的人毫不考慮, 直接送警局
45% 的人內心掙扎(該還還是該昧著良心呢 ?)
另外 50% 的人可能也毫不考慮,直接找地方藏錢慢慢花....
(% 數我掰的,別在意...)
(我應該算是會掙扎那種吧 .... 還沒撿過 1000 萬,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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