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到一支有偷拍女生內褲 影片&照片的手機!該怎麼辦?



所以說~檢到皮包皮夾也不能打開嚕!?不然還是竊取他人個人資料~更嚴重!?

而且一定要交給警察~在學校撿到的話學校教官也無權打開皮包看是誰的?因為教官沒這權限喔!?
若依照大眾的做法,都是撿到手機

可以的話直接送警局或者附近的服務處(車站、百貨公司)

有的人會直接重撥詢問電話簿的人認不認識失主。

但手機鎖碼後還會去讀人家記憶卡的東西應該沒有幾個人會這樣做吧?!
我思,故我敗 XD
建議如下:

不要再動這支手機,請直接交付最近的派出所報案。

記憶卡的內容也不可再看,或是複製。

因為,你並不知他是偷拍,或是網路下載自賞,不能認為是非法偷拍。

如果,手機所有人知道你複製了內容,就可以提妨害秘密之告訴。

最後,我也想撿一支........
我認為樓主應該把照片貼出來~

呼籲受害的女生上來01指認兇嫌的惡行!!!
建議手機最好不要好奇插入你自己的SIM卡使用
01上的手機網頁已經有很多的討論了
如果失主有報案
電信警察可以依手機的IMEI內碼回溯找到在手機丟掉後的使用者
版主如果覺得生活無聊
倒可以挑戰法律的極限啊

至於記憶卡的內容
版主自己看看爽爽就好了
實在不知女生底褲有啥好看的???
不一定機主就是女生,只是拍自己的內褲作記念…
大家想太多了!!!
報警嚕
透過手機的身分號碼跟sim卡與電信業者就可以確認主人嚕~
並且在拍攝過程中 也會在照片與短片中紀錄下使用的手機型號資料
所以
應該試可以透過這些資訊去確定犯案的
給電信警察辦理應該不會很難的!!
報警吧!!!
不過你不知道會不會有侵犯隱私的問題說?
刑法
第 315-1條 (妨害秘密罪)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
  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第 315-2條 (圖利為妨害秘密罪)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第一項之行為者,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
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在網路上供人下載,或MAIL給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就是「散布」的一種。
所以會依刑法第315條之2第3項論以第1項之刑,也就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請各位網友不要抱著嘻笑的態度,叫樓主提供他人。
這可能會構成教唆他人犯罪。

刑法
第 29 條 (教唆犯及其處罰)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最好的方式是直接交給警局,告訴員警在何時、何地撿到,
對於記憶卡內容,也千萬不要備份留檔。

另外,
刑法
第 320 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
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37 條 (侵占遺失物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
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提供參考。
名稱: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8 年 06 月 10 日 修正)

第 359 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
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純複製也會被處以刑法喔!小心點。
撿到手機察看一下那麼嚴重.........

裡面又有一堆偷拍的乾脆手機就地正法踩爛記憶卡A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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