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sley_cch wrote:
> 大哥呀!在網路上沒必要把偵查犯罪的方法講那麼明白吧....我知道你很厲害...不過這樣子不太好吧!
唉, 你問我我才回的唄,
還沒全講, 只講了一部份 ...
好啦, 從善如流,
上一文, 自刪了便是 ...
不是啦!我那句話可不是疑問句耶!因為通聯紀錄本身跟發話基地台是一樣的東西....所以我才會說這兩樣沒什麼好比對的....如果真的要用,重點是你上篇所說的.....嗯!就是這樣!
其實...的確很多刑案是有辦法破的,只是礙於社會資源(人力、時間、金錢等等)有限,不可能每件案子都像重大、特殊刑案來辦!必定會依據各類型犯罪「對國家、社會的危害嚴重性(*有勢力的人=國家、有錢人=社會

總而言之,侵占遺失物不是什麼重大案件,侵占者本身也許貪小便宜、也許法律知識不足,但都希望遺失的人能夠不要太為難他們,會貪小便宜的人大多經濟狀況不好,別讓小小的事情導致家庭的破碎甚至更大的傷害,當然對方很惡劣者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