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lwwagner wrote:
如果是在 區分所有權人 會議通過 新增的規定:室外機不能裝外牆
之前裝的,還需遵守嗎?

要遵守。只是已裝戶移機的損失是由於區權會增修法條而來,可以要求賠償。
所以我說這種不能回復或難以回復的規定,要在規約而且是一開始就訂定(通常在建商草約就訂了)。
如果是在日後訂定,一般就要另有已裝戶的處理條款(原則是不能令已裝戶無端損失(最好和已裝戶協商),否則會挨告。
就因有後遺症,所以像這種事不宜由管委會訂定辦法(規約沒相關規定或限制管委會權利,只要社區管理的事務有關的事情,管委會是有管理權的)

先看一下,外機不能裝在面中庭的牆壁的規定是如何說的(有規約看規約,有區權權會或管委會決議看決議)。
再反問管委會,有別人同樣裝在面中庭的牆壁要如何處理?
我知道有社區屋主違反外觀規定是罰款或没收裝潢保證金,並未要求強制回復。若是這樣也可以考慮花錢了事。(反正既然也有人這樣裝沒有改正,社區外觀就已經破功了)
另外還要注意,空調若是冷暖型的,開暖氣時外機會滴水,水是不能直接往地上滴的,這是有法規會被開罰的。
最後提醒,社區外觀是也是房屋價值之一,連外機都沒辦法統一難免對房價有所影響。
我也好奇其他住戶是怎麼裝的
還是樓主家的冷氣裝太多台了~~
總之如果管委會跟住戶們不同意的話確實不能安裝喔!!
因為我之前住的社區也有這類型的糾紛~
後來住戶安裝的東西也被強制拆除~
還有法律糾紛~很麻煩
寶寶乖~快快睡~趕快長大陪媽咪玩^^
疑…樓主說其它人有裝耶???那整個社區有多少人裝在大樓室外阿??如果超過3/1…那我覺得大樓管委會根本管不了了~
不過如果其他住戶也有裝~而且都是在會議通過新增的規定:室外機不能裝外牆
之前裝的~~那應該那些住戶通通都要拆吧? 不會只有樓主的室外機要拆才對~~
如果是針對樓主的話那就很奇怪~不是樓主本身裝的位置跟其他人完全不同~不然就是另外有隱情了
寶寶乖~快快睡~趕快長大陪媽咪玩^^
之前看房子的時候有看過一個社區也是要求室外機不能超出建物
所以去看的那間他就裝在陽台靠客廳的牆上
但是陽台的女兒牆上面還有裝氣密窗......
真不知道室外機運轉的時候,陽台可以到幾度
樓主請先去看貴社區的規約,如果有規約,
通常會訂有外牆不得任意變更的條文(但不會訂啥東西能掛),
也就是一律不准,除非經過同意,
而先於此規約者,我是建議損壞後不得再置或社區出錢移置,
後者當然請自行移除,
我們社區這方面也是要求住戶不得外掛(連女兒牆上緣都不可),
甚至連氣密窗都必須相近的顏色,
所以一些住戶也是自行移除

社區需要大家共同維護,才能長久


patrick381 wrote:
樓主請先去看貴社區的...(恕刪)


新訂規約不能溯及既往,也無權力溯及。

前陣子新聞報導某大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不能飼養寵物」,但卻要求住戶現有的寵物要「處理掉」。
這已是違反法律了。

so....新訂規約之訂定日期之後,自然是不可以,之前的就是採自然淘汰。

冷氣外機屬非生物,可以用補貼費用來促使訂定日期之前的住戶來移機,進而達到外觀美化的要求。
gojen wrote:
新訂規約不能溯及既往,也無權力溯及。
前陣子新聞報導某大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不能飼養寵物」,但卻要求住戶現有的寵物要「處理掉」。
這已是違反法律了。...(恕刪)

容我補充一下。
不溯及既往為法律原則,不是法律條例文。
我國有關不溯及既往的法律條文是:
中華民國刑法 第二條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
可見刑法在溯及既往原則下是採用從舊從輕原則。

民法的法條:
第 1 條 (不溯及既往之原則)
關於親屬之事件,在民法親屬編施行前發生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
,不適用民法親屬編之規定;其在修正前發生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
外,亦不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所以民法是不溯及既往為原則,溯及既往為例外(可以訂定例外之條文)

其它法規無相關規定者,一般和民法一樣採不溯及既往為原則,溯及既往為例外。
例如行政法沒有相關法條,地方自治條例,公寓大厦管理辦法中,應採不溯及既往為原則,溯及既往為例外。
至於社區規約也不應自外於不溯及既往為原則,溯及既往為例外的精神。
也就是說不溯及既往為原則,但有合理之需要仍可訂定溯及既往的條例(不會違法)。
舉個例子,某社區成立第三年,區權會修改規約:管委卸任時,由管理會支付每位2000元禮金以為答謝管委之辛勞。
但這樣對前兩任之管委顯有不公之嫌,就可以訂定本條例溯及既往至第一屆管委會的例外條款。
這樣的條款並不違背不溯及既往之原則



sunyearhuang wrote:
堆放雜物在公共區域,...(恕刪)

哈哈

你真沒看懂我的文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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