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少 wrote:
這位大大還是沒有了解...(恕刪)
小貓大說的並沒有錯,也沒有誤解
就法律本意上的確如小貓大說的那樣,只不過實質上實行有困難而已
因為兩造(樓主與該銷售員)訂約以口說而無實憑,故賣方(家樂福)只能使用該公司既定契約來處理此事件
而樓主因認定與該銷售員之契約與該公司提出不符,因此引用民法249條以主張自身權利
癥結點在於契約之認定,如果樓主無法提出契約實證(可以測到高興才收),那只有兩個解決方法
一是認定契約無效,要求退款(僅已付款項)
二是概括承受既定契約(家樂福主張),收貨完成契約,至於之後要退要用,希聽尊便
另外提醒其他朋友,這種事件,本就如此,沒有「真憑實據」的契約,可別聽銷售員滿嘴胡說
除非您可以像小弟一樣
話說年初在板橋某家具行看了一套桌椅,老闆報錯價,拿單桌價告訴我們,開單據也是單桌,但因為上面寫有消費者不懂的型號及名稱,結果送來果然只有一張桌子,這價差千餘元,於是找了老闆理論,還錄音,證明他的確報錯價,明確我們問的是桌椅組,他報單桌價錢,且明知我們要的是整組,還是在單據上寫下單張型號,憑這一點,我們發文縣府消保官,十五天內,那老闆自認錯誤找人來跟我們商討解決,最後免費奉送椅子
這告訴我們,「證據」是很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