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va16887 wrote:
事發至今經過半年我想以健中知名度至少有十幾萬客戶看過文章,從頭到尾卻只有兩位主導,法官會怎麼判,你們也應該很清楚,現在是我告你,法官希望調解,是希望我給你機會,而不是我求你和解,既然你覺得沒錯,又何必浪費彼此時間調解,我已請地檢署直接審理,一罪一罰,最後我會把被告陳奕廷 宙股104年度偵字第546號 判決書,全文PO上,請各位不須著急,善惡有報,只是時候未到,最後感謝大家的關心,對於各位我們有服務不周之處,歡迎告知,我們會虛心改進,有時不吭聲,是覺得對得起良心,並不是默認,而對於不合理的地方,我們也不會為了賺錢彎腰屈膝,委曲求全,在此提供本店電話:07-7113430 0982117310,如日後有未來電確認事實,網路隨意發表評論者,會委由律師提出法律告訴。
http://mybid.ruten.com.tw/credit/point?elect1688 歡迎多多指教
個資法可以未經同意po出被告"陳奕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