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ny表示抓音軌是盜竊行為,備份只是藉口


waynedd wrote:
這部份可以請教是購買前「就把資料備齊透過經銷商送該公司審核」?還是事後?若是事前,是否有
「把資料備齊透過經銷商送該公司審核」中有提及,將來你們會把依A公司資料庫軟體開發的著作,
與A公司的著作(軟體)一併成租給他人(非你們相關公司),而獲A公司的授權通過?如果這部分真的是
事前給予A公司審核且通過,或許有一拼免責的機會。


這精采了,事前審完,過了許久
A公司的另一家經銷商C要求重審
重審完了OK,
C不服,進一步要求實地訪查!
賣之前怎不實地訪查阿?

實地訪查完!
A說要不主機移到我服務的公司
要不使用者成為你們的關係企業
要不再買一份
不然早玩完了

我要強調的是
軟體授權陷阱多
不要CD也搞成這樣
架上這麼多CD
就SONY BMG 的不能備份
不必要搞成這樣吧
2xaujddr wrote:
用盜版還理直氣壯勒 ...(恕刪)

這位"自已為"很守法的兄台,不好意思,小弟不敢說我從沒聽過盜版音樂,但現在的我相當尊重他人的創作,不論軟體、音樂,都是買正版的,我想你可能還沒有像我這麼尊重他人的智慧財產,所以請兄台,切勿"自以為"在下是盜版的愛用者,今天會有如此多方意見,我想不免有人會有情緒上的起伏,但我不會任意加諸莫需有的罪名於人,也請兄台自重。
凝結時空 wrote:
這精采了,事前審完,過了許久
A公司的另一家經銷商C要求重審
重審完了OK,
C不服,進一步要求實地訪查!
賣之前怎不實地訪查阿?


那事前審的話,是否有「把資料備齊透過經銷商送該公司審核」資料中提及,將來你們會把依A公司
資料庫軟體開發的著作,與A公司的著作(軟體)一併成租給他人(非你們相關公司),而獲A公司的授權
通過?因為事前沒有提及,依照著作權法規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與」;且「非專屬
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回到SONY,他們的說法若真如開版所轉述的,其實可以當作他們在放屁,著作權法就規定,「供個
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
作」。所以將CD轉存在自己使用的播放器播放,是法律所允許的,除非SONY有辦法遊說將這個條文
修法修掉。



bl wrote:
這位"自已為"很守法的兄台,不好意思,小弟不敢說我從沒聽過盜版音樂,但現在的我相當尊重他人的創作,不論軟體、音樂,都是買正版的,我想你可能還沒有像我這麼尊重他人的智慧財產,所以請兄台,切勿"自以為"在下是盜版的愛用者,今天會有如此多方意見,我想不免有人會有情緒上的起伏,但我不會任意加諸莫需有的罪名於人,也請兄台自重。


第一個"自已為"是'"自以為" 後面那個"自以為" 文法錯誤
連中文都不會

我也都是用正版的 你想比什麼?
什麼叫沒你那麼尊重?
尊重的人會寫出這種荒繆的言論?
你不會連尊重他人的智慧財產這句話的中文意思都不知道吧
總天然色 wrote:
這“大概的內容”會不...(恕刪)


這位大大的回答方式很武斷喔
似乎大家都不懂似的

反正SONY就儘量過度解讀與保護智慧財產權
音樂的買氣也不見得會增加
頂多只是不聽罷了 SONY指的音樂應該是多數人聽的流行音樂
大多都會過時 所以必須搶時間發行並且打歌
過度的保護與封鎖只會降低大眾的接收度與 知名度
最後損失最多的還是歌手與唱片公司吧
以前媒體還沒這麼發達 還得拜託比較紅的FM電台們大力撥放
知音時間應該聽過吧
一些用卡帶節錄的歌曲好像也聽的不亦樂乎
近來拜科技所賜 似乎怎麼做都是犯法
怪怪...........
還是回到卡帶的時代好了
衍生題
目前網路發達,各類網站林立
也有公司有代管主機,而且也有MS-SQL資料庫
這類的租用,依剛剛的討論
到底算是合法還是非法?


小弟個人認為是非法吧
順其自然,可以解決的事,就不必擔心,不能解決的事,擔心也沒用
Sonyi wrote:
第一個"自已為"是'"自以為" 後面那個"自以為" 文法錯誤
連中文都不會

我也都是用正版的 你想比什麼?
什麼叫沒你那麼尊重?
尊重的人會寫出這種荒繆的言論?
你不會連尊重他人的智慧財產這句話的中文意思都不知道吧

mobile01的討論區,每天有許多網友在此流漣討論,抒發已見,或許也算是公器吧,我想盡量"就事論事",感謝sonyi兄謝謝你對我文法的指正。
題外話,sonyi兄,看你的名稱小弟猜你應該是sony的愛用者吧?不好意思,大家都是發表自已的想法,意氣之爭實無必要,之前對你有冒犯之處,,還請見諒。
jacky703 wrote:
以前媒體還沒這麼發達 還得拜託比較紅的FM電台們大力撥放
知音時間應該聽過吧
一些用卡帶節錄的歌曲好像也聽的不亦樂乎
近來拜科技所賜 似乎怎麼做都是犯法


如果這是個人自用著作權法自有保護,不過拿去販售就違法了。如果有注意到的話,以前一首歌
放下去,主持人都不講話的,後來就會在或頭、或中、或尾有穿插說話,讓整首歌不會完整沒其
他聲音,技巧性的避免有人錄下後拿去販售。

arvinku458 wrote:
衍生題
目前網路發達,各類網站林立
也有公司有代管主機,而且也有MS-SQL資料庫
這類的租用,依剛剛的討論
到底算是合法還是非法?
小弟個人認為是非法吧


說非法倒還不至於,這就跟前頭有人舉例把「NB出租」類似,但是把購入著作(軟體)隨著一併出
租,在未經過原著作者同意(專屬授權者除外)下,那違法幾乎就是可以確定了。
所以,當一著作(軟體)授權給某人(公司、機器)使用,就不能再出現此授權人外的第三人(公司、
機器)上。所以,重要的是不能出現「重製」的動作,使用代管主機應該不會產生代管主機上的軟
體,被「重製」在剛剛與主機連線的機器上,而使該機器之後不需上代管主機處理了吧?
大家看看這個,美國最近的案子, 24首歌被罰22萬2千美金. 那個婦人蠻悲慘的..

http://www.tgdaily.com/content/view/34226/118/
問題這樣管的著嗎? 都用FOXY去下載了直接放到我的Z5F
sony真不知在做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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