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對著他家的門拍攝的話,要不要先研究一下法條,有沒有"妨礙秘密"的疑慮???
有時候要蒐證也要小心自保,不要到時候反而被咬一口~~~~
刑法 第 315- 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
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相關條文請見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code=C0000001&FLNO=315 )
單車、惡搞、鬥牛犬 http://www.wretch.cc/blog/kamanriderv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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