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
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
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以上看到的回文不是維護店家...就是亂扯一通
建議樓主去消保會檢舉...並要求修保官介入調查是否店家在網路發布不當文字並影響社會大眾曲解法令..
好笑






fu.morris wrote:
消保法第 19 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
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
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以上看到的回文不是維護店家...就是亂扯一通
建議樓主去消保會檢舉...並要求修保官介入調查是否店家在網路發布不當文字並影響社會大眾曲解法令..
好笑blockquote>
雖然我不看大紀元,不過這則報導還算有用,可以看一下
http://www.epochtimes.com/b5/8/8/6/n2218698.htm
還有這個
http://www.taipei.gov.tw/cgi-bin/SM_themePro?page=438ac296
有沒有發覺你講錯了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