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他今天是因為抓現行犯,必須這樣停車才得以執行(攔得住犯人),
那OK,他是真的在公務執行中;
但是他只是在那邊等看看有沒有人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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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人把執行公務這四個字無限上綱,請別誤會.
鳴笛也不是警察執行公務時時必須要件,路邊抓違規等在那邊沒有錯,這跟抓犯人是兩回事.
法律上的立場不一定等同於一般人用想像的推論.
anyway,我無意抬槓,我只是想表達的是這個例子是舉例不當.
我個人基本上是不去使用p2p這類的方享軟體,因為許多的音樂的分享都是在不尊重智財權
的角度上任意為之,對唱片公司或藝人是很不公平的.
分享自己的影片那就另當別論了.那是個人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