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ABBB3102 wrote:
好笑了
前天的新聞,具名 影射某科技CEO美女董事 還被判有罪也!
沒寫出名字,只是寫出跟這個人很多相關的消息…認識的 都覺得他在講他…就判有罪了!
你真的覺得 在網路背後 罵人沒事?
您沒看懂我寫的。
「某科技CEO美女董事」確有其人,透過某具名人士「影射」,大眾也能聯想到「某科技CEO美女董事」本人。
這就是我說的「虛擬人格」跟「人」的連結。
01論壇上您叫「AAABBB3102」,我叫「邪惡小多」。
誰能把論壇帳號人格跟我們本人連結呢?
哪天我又開分身叫「陽光小多」、「快樂小多」、「綠色小多」....
每個帳號人格權都跟我連結了嗎?1個本人對應100個小多,比值怎麼算?
罵本人跟罵帳號等值?
訴訟是基本人權,虛擬帳號被侮辱了要提告,警察局、地檢署當然會受理。
實務上也查得到地檢署起訴、第一審判有罪的例子。
金額不高,大多數人寧願和解,很少人上訴。
上訴第二審審案子很少,我查到是第二審改判無罪。
再回到「罪刑法定主義」,刑法很嚴格不能讓法官隨便擴張解釋的。
刑法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明文說的是「人」,而法院以「虛擬人格權」受侮辱處罰被告,確實是有值得討論的地方。
舉個誇張的例子,我們家養的狗被鄰居罵「狗東西」。我們家狗的名字也是我取的,我可不可以主張在幫我們家狗取名字的時候,「邪惡小多家的狗」跟「邪惡小多」有了「概念式連結」,而告鄰居公然侮辱?
結果刑法309條說的「人」不但包含「虛擬帳號」也包含「狗」?
再進一步,線上遊戲養的寵物被人罵髒話了,「虛擬帳號的寵物」也包含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