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來因綁約要忍受地區收訊不好的抱怨時有所聞。後來各家都推出7~30天試用,綁新約前可先測試,我以為很制度合理了。
前一陣子想再試用中華3CA,結果因為兩年多前4G剛出時有辦過試用而不給試,說要3年後才能再辦測試!本來以為是中華老大心態心胸狹窄,經網友告知才知道試NCC規定,各家都一樣(結果是誤傳,NCC尊重各家自定)。
現在不解的是,一般綁約大多數是兩年,NCC為何規定試用間隔要三年?三年實在不符合市場需要,而且現在綁約期有更多種化的趨勢,3年/30個月(2.5年)/2年/1年/6個月(0.5年)都有,定測試間隔居然是最長的3年?
綁約期滿要換約,提供測試是對消費者比較有保護,不是嗎?其實,更好的制度,是讓任何綁約都像網購,有7日鑑賞測試期。試用期內部好用要解約,不該收違約金。
請大家向業者爭取更好的試用制度吧!當然覺得夠好了就不用。
NorthStar wrote:
應該讓任何綁約都像網購,有7日鑑賞測試期。試用期內要解約,不該收違約金。
簽合約不是網購,消保官會告訴你在店面選購(有看到實品),原則上不適用此條款,除非有重大品質瑕疵。當然市面上有些大賣場或商店,基於售後服務或企業形像或後續商機,會有幾日內同意換貨的售後服務規定。
還有,簽合約前叫做合約審閱期
1、一般而言有被規範到消保法內的各行業別,皆有規範到契約簽訂前,業主需提供合約書給消費者帶回審閱,由至少1天、3天、5天或7天以上不等的合約審閱 期,主要目的在體現讓消費者有更充裕的時間思考整個交易的合理性,條款的公平性----等確保消費者權益的保障,尤其是金額交易較大的購屋,常陷入現場推 銷話術與被塑造的搶購情境,而倉促簽約,未能深思熟慮,造成日後諸多對消費者不合理之處。故在簽約前合約審閱期的要求,是合法且係消費者務必堅持的權利。
2、少數別具用心的業者會在契約中加入自願放棄合約審閱期,此已違反消保法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很多業者自以為在合約中加入此條款,就可規避合約審閱期 的規定,殊不知若消費者一時不察,若日後損及自身權益,仍可依此主張合約無效。有些業者會要求在現場看合約書,即催促簽約,並在合約書中加入簽約前已充份 審閱合約的條款,此亦係偷雞行為,有暗渡陳倉之嫌,若因此有權益受損,消費者亦可提出申訴。
簽約是你自己要簽的,不想清楚就簽下去怪誰,不然每個人簽約7天內反悔,造成店家的損失誰負責
見死絕對不救 wrote:
可以找親朋好友幫你辦一張給你用吧。
所以現行制度已經逼合理需要的人用人頭了。
再回覆前幾位網友的意見。我是建議NCC"比照"網購訂保護機制,當然知道網購與綁約是兩回事不是能直接套用。而合約看得再清楚,你沒開通前能知道行動網路訊號強度速度穩定度嗎?所以,不是盲目簽約的問題,差很遠。
如果申辦綁約開始都有試用期,就不用另辦試用卡,增加門號與SIM卡的浪費。畢竟門號與費率都已選定接受,不是收訊差很難用不至於輕易要解約。專門準備試用門號卡反而可以被直接拿去做生意!
NorthStar - Mobileholic,
Drunkard of 3C - Computer, Cigarette & Caf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