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是我剛剛就去翻了188合約書出來看
研究了一下合約內的限速條款
整理出如下兩條給大家參考
「倘用戶有逾越合理使用之範圍或其他權利濫用之事實,本公司得限制、暫停上網服務或調降用戶之網路使用順序」
「立同意書人同意於使用門號期間,此門號係作為正常合法通訊使用,不得為任何違法、異常撥打、大量純書、不合理使用、不當商業行為、或其他權利濫用行為,包括但不限於轉接話務、電話行銷或長時間占用語音、長時間連結上網、長時間連續使用影音串流服務、作為伺服器設備或主機電腦應用、連續性網路攝影或廣播、自動資料傳遞或設備與設備間自動連接、大量訊務、作為私有線路或全時間或指定資料連結之替代或備援、P2P/FTP及雲端檔案分享、不合理熱點分享行為(含長時間、超量連結等)、透過軟體或其他設備維持網路連續有效連結之情形,如有違反視同違約,台灣之星有權限制、暫停通信或調降網路使用優先順序。」
我相信這類條款各家電信幾乎都有類似的條款
一般來說單就這些條款的解讀
研究了下發現其實電信公司限速還真的有很大的空間可以操作
端看該公司的良心(?)而定
但以800G大的案例來分析
電信公司最能夠站得住腳的是不合理熱點分享行為(含長時間、超量連結等)
也就是說行動網路是可以給妳當熱點
但是不給你當全時熱點以及固網連接的
也有人說限制21Mbps就應該保證只限在這個速度
但條款裡也有不得作為私有線路使用
所以這個論點是不成立的
如果要上法院的話一定會有一個計算方式
計算正常、合理的網路使用量
我這邊隨手算一下
60分鐘1080P的影片在愛奇藝上
大約是1G的流量
一天如果看個3小時每個月總共會消耗90G的流量
所以...800G相當於看了800小時

這如果走法律途徑很難凹這是正常使用的...
誰可以一天看27個小時的影片...
大概是這樣
歡迎大家分享討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