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大總座稱與台灣之星合約持續存在,超頻問題依法應可不受1/3限制
林之晨也再度強調,超頻問題,可依據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第12條第4項立法條文,也就是「電信事業間營業之讓與、受讓、合併等市場因素變化」,合計頻寬不受1/3限制。
不知道為什麼
很多中華粉,就是會故意忽略法條的這段但書
一直說只要超過就是違法
能不能超過,最後還是主管機關說了算!
不是你中華說違法就違法好嗎?
小惡魔市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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