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式陳情信(新版)
主旨:檢舉遠傳電信違反原亞太電信用戶契約精神,片面終止低資費方案,懇請NCC與消保會依法督導並保障消費者權益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NCC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敬啟:
您好:
本人為原亞太電信之合法用戶,手機門號為(填入電話號碼)。我在亞太電信期間合法簽訂低資費月租型方案(每月 $11 元),已依約定條件正常繳費與使用,至今並無違反任何合約條款。
然而,於亞太電信併入遠傳電信後,我近日收到遠傳電信通知,稱該資費方案將於 2025 年 12 月 31 日 終止,並將終止原方案,強制要求我選擇其他遠傳資費方案。對於此舉,本人表達最強烈的抗議與不滿,理由如下:
一、遠傳電信片面終止原合約,已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及第12條之規定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企業經營者不得於未經雙方合意下片面變更契約條款。而第12條明定,定型化契約如有顯失公平者,視為無效。
遠傳電信單方面宣布終止原亞太資費方案,未經我方同意即終止合約關係,亦未提出等值資費替代方案,明顯違反誠信原則與契約公平性。
二、電信業者有義務履行既有服務,NCC應監督其依法處理用戶轉換與合約承接問題
根據《電信管理法》第46條與《電信事業用戶契約範本》規範,業者合併應「保障原用戶權益不得因整併而削減或終止用戶之合法合約條件」。遠傳電信未提供合理過渡機制、等值替代方案,違反主管機關訂定之電信業務管理規則。
請問:難道資費偏低的用戶就可以被如此輕視與清除?這是主管機關應容忍的合併行為嗎?
三、本案已涉及不公平競爭與可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0條(濫用市場地位)
遠傳電信與亞太電信合併後,形成更高度集中的市場結構,而此合併後立即終止低資費方案,有排除特定消費群、迫使用戶升級為高資費用戶之嫌,恐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0條濫用市場地位的情形,應由公平會與主管機關主動介入調查。
四、身為消費者,我感受到極大的不尊重與壓迫,權益被犧牲毫無補償
我與亞太電信簽約時,雙方已建立契約關係,依約給付、合法使用。如今我非自願被轉為遠傳用戶,反而淪為「整併清理」對象,被通知即將失去原有資費。此舉令人錯愕,也令人無比無奈。
這種強勢企業併購後的清退手段,形同漠視用戶、踐踏弱勢消費者的選擇權與契約保障。企業獲利合理,但不該建築在侵害弱勢用戶身上。若主管機關對此不聞不問,將形同放任資本無限制擴張,弱化全民的信賴基礎與契約正義。
五、懇請貴會依法介入,並具體回應以下訴求:
1. 要求遠傳電信說明並公開終止方案的法律依據及主管機關核准文件;
2. 要求遠傳電信提出合理且等值替代方案,而非強制用戶升級資費;
3. 請NCC公開說明,是否在合併案核准時,納入保障原資費用戶合約權益的條款與條件;
4. 如未改善,建請轉請公平會啟動調查,釐清是否涉及不當競爭或違法行為。
本案並非單一個人問題,而是整體結構性併購後續管理失衡的縮影。請NCC與消保會本於職權,立即啟動調查及溝通機制,協助保障弱勢消費者基本通訊權益。
敬請正視本案,並期待具體書面回覆與積極作為。
此致
敬禮
原亞太電信用戶 敬上
姓名:xxx(可署匿名或姓名縮寫)
電話:xxx
Email:xxx
地址:(如願意提供)
中華民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財富藍貓 wrote:
📄 ...(恕刪)
很高興終於有板友跨出這一步出面檢舉,上一次看到說要監察院
告發的目前無下文,期待結果,不過容敝人吐槽一下:
1、目前遠傳並未說終止方案,是"終止優惠",用戶可以自由選擇
轉成同業者其他方案、NP或退租
2、NCC於112年核准2件合併案時,公告過2家存續業者針對消滅
公司的不定期契約用戶,優惠需延續至113/12/31,公平會再延續
到今年底,但也僅止於"優惠終止",而不是方案終止,以上公告
都是公開資訊
3、2家合併業者呈報合併後優惠資費方案,公平會的公告附件裡
即有,遠傳最低是$199,,且是以合併基準日後至少須提供一年,
並非是須提供等值替代方案
綜上,會不會檢舉的受理機關有誤呢? 再者,之前有不少位板友都愛
引用一堆法條,一問之下都沒人可以說出是哪位法學前輩提供的看法,
似乎都是以自己主觀來解釋法條,法律應該不能如此使用;同樣問題,
是否可讓大家瞭解一下,您所引用的論點是否有任何法界人士提供的
專業論點呢? 或您本身即是法界從業人員?
個人積分:20分
文章編號:92369388
小惡魔市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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