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電信坑死人錢

johnhjwu wrote:
手機掉了用戶確實有責...(恕刪)


很同意大大的說法,
人都死了究竟要綁著約幹嗎?
不該有解除或終止契約的機制嗎?
我不相信台灣的電信業者在訂定型化契約時會考慮到用戶死怎麼辦,
業者照合約走沒什麼不對,可是當手機成為人人都必有的物品時,
這種事漸漸成為一個問題,就值得去想辦法解決,
而且要業者、政府、消費者三方一起想出解決方法,才是正理。
這些問題人家都沒想過嗎?都是有多少次經驗才有現在這份合約書

之所以會便宜賣你手機是因為電信業者會給他補貼,只因為電信業者多一個門號有了利潤(也是未來的)

現在人掛了,手機(正資產)給了繼承人(不論是送人還是拿去丟或自用),那應該繳的月租也是要繼續繳啊

不然樓主可以拋棄繼承,手機也不拿了,月租當然都不用管了

感覺樓主是想要繼承所有(正資產)而拋棄所有(負資產),這樣平心而論也是太扯

標題下這樣,是要弄得中華電信跑來做個案處理才甘心嗎?這樣和奧客有什麼兩樣。
因為有道德上的風險,這種事沒人會做的,就算定了也無效.

himizu wrote:
很同意大大的說法,
人都死了究竟要綁著約幹嗎?
不該有解除或終止契約的機制嗎?
我不相信台灣的電信業者在訂定型化契約時會考慮到用戶死怎麼辦,
業者照合約走沒什麼不對,可是當手機成為人人都必有的物品時,
這種事漸漸成為一個問題,就值得去想辦法解決,
而且要業者、政府、消費者三方一起想出解決方法,才是正理。
himizu wrote:
人都死了究竟要綁著約幹嗎?
不該有解除或終止契約的機制嗎?
我不相信台灣的電信業者在訂定型化契約時會考慮到用戶死怎麼)


講難聽一點,手機錢少大家覺得可以拗

假設今天那台手機一台要十萬元,當初說要辦成0元手機要辦30家門號各簽10年

然後辦了30家門號而免費拿了那台手機,用了3個月掛掉

然後他兒子說手機我留著不然還電信業者,合約請取消?

那台10萬元手機變成2手的還是遺物,這個誰要幫你買單?
之前看新聞好像是威寶都有爭議
不知道你的xx是哪一家
亞太、中華、遠傳、....
不知道樓主發這種文章的意義在哪?
的確死者為大,但是我很同意51樓大大說的
生前簽的契約,死後就無效的話,
那我不知道現在一堆電視廣告那些
所謂的 "生前契約" 是否有效力,
那就開間保險公司專門做這個的
然後不賠就好了
所謂的契約是簽名就生效了,去簽約的時候沒人逼你
拜託請看清楚後再簽約好嗎
himizu wrote:
很同意大大的說法,人...(恕刪)

很多人都不看清楚內容,電信業者同意解約,只是提前解約要付違約金,
但是版主認為違約金過高,不願意付,選擇繼續租用到合約期滿,卻說中華電信坑死人錢!
如果當初合約內容有註明"提前多久解約,就要付多少違約金"
那電信業者就沒有錯,如果不想付,就去申請"拋棄繼承"不要財產也不要債務
!
gabba gabba hey!! wrote:
樓主去看51樓句句到...(恕刪)

跟他想取暖的意見不同的

他不會去看
已經過世的人除非沒有遺產不然建議還是處裡一下,
如沒有遺產有夫妻關係應該要拋棄繼承(如有辦理夫妻財產分開制另詳),
兄弟兒女間似乎沒有債務繼承問題(除非繼承財產而債務也以繼承範圍承擔),
目前好像已經修法過了...如有錯誤請大家指正。
換句話說..要理不理還是需要法律作依據,
當然應該鼓勵要處理才是正面。
個人淺見
一. 與其吵半天該不該付違約金,或該不該拋棄繼承,個人以為應要先討論的是
電信契約之性質為何才對,電信公司提供通訊服務,用戶按月繳交一定金額
這怎麼看都比較貼近民法租賃契約的本質,所以電信契約定性為租賃契約,
應不為過
二.既然是租賃契約,依據民法第452條規定,承租人死亡者,租賃契約雖定有期限,其繼承人仍得終止契約
已明文賦予承租人之繼承人一個契約終止權,若是樓主的鄰居嫌拋棄繼承
麻煩,或是因有大筆遺產而不想辦理拋棄繼承,似乎是可以考慮花幾十元直接
發個存證信函,在一定期限內通知電信公司終止契約
三.終止契約後,就沒有違約金的問題,但是樓主鄰居基於之前的電信租賃契約,
其因而享有多少原本不綁約即無法享受的優惠,關於這部分,應該有返還給電
信公司的問題,此部份的返還應涉及民法第179條~183條關於不當得利的返還
若是依照不當得利返還,我想金額是不會像違約金這麼恐怖的

以上願對樓主有所幫助,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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