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hnhjwu wrote:手機掉了用戶確實有責...(恕刪) 很同意大大的說法,人都死了究竟要綁著約幹嗎?不該有解除或終止契約的機制嗎?我不相信台灣的電信業者在訂定型化契約時會考慮到用戶死怎麼辦,業者照合約走沒什麼不對,可是當手機成為人人都必有的物品時,這種事漸漸成為一個問題,就值得去想辦法解決,而且要業者、政府、消費者三方一起想出解決方法,才是正理。
這些問題人家都沒想過嗎?都是有多少次經驗才有現在這份合約書之所以會便宜賣你手機是因為電信業者會給他補貼,只因為電信業者多一個門號有了利潤(也是未來的)現在人掛了,手機(正資產)給了繼承人(不論是送人還是拿去丟或自用),那應該繳的月租也是要繼續繳啊不然樓主可以拋棄繼承,手機也不拿了,月租當然都不用管了感覺樓主是想要繼承所有(正資產)而拋棄所有(負資產),這樣平心而論也是太扯標題下這樣,是要弄得中華電信跑來做個案處理才甘心嗎?這樣和奧客有什麼兩樣。
因為有道德上的風險,這種事沒人會做的,就算定了也無效.himizu wrote:很同意大大的說法,人都死了究竟要綁著約幹嗎?不該有解除或終止契約的機制嗎?我不相信台灣的電信業者在訂定型化契約時會考慮到用戶死怎麼辦,業者照合約走沒什麼不對,可是當手機成為人人都必有的物品時,這種事漸漸成為一個問題,就值得去想辦法解決,而且要業者、政府、消費者三方一起想出解決方法,才是正理。
himizu wrote:人都死了究竟要綁著約幹嗎?不該有解除或終止契約的機制嗎?我不相信台灣的電信業者在訂定型化契約時會考慮到用戶死怎麼) 講難聽一點,手機錢少大家覺得可以拗假設今天那台手機一台要十萬元,當初說要辦成0元手機要辦30家門號各簽10年然後辦了30家門號而免費拿了那台手機,用了3個月掛掉然後他兒子說手機我留著不然還電信業者,合約請取消?那台10萬元手機變成2手的還是遺物,這個誰要幫你買單?
不知道樓主發這種文章的意義在哪?的確死者為大,但是我很同意51樓大大說的生前簽的契約,死後就無效的話,那我不知道現在一堆電視廣告那些所謂的 "生前契約" 是否有效力,那就開間保險公司專門做這個的然後不賠就好了所謂的契約是簽名就生效了,去簽約的時候沒人逼你拜託請看清楚後再簽約好嗎
himizu wrote:很同意大大的說法,人...(恕刪) 很多人都不看清楚內容,電信業者同意解約,只是提前解約要付違約金,但是版主認為違約金過高,不願意付,選擇繼續租用到合約期滿,卻說中華電信坑死人錢!如果當初合約內容有註明"提前多久解約,就要付多少違約金"那電信業者就沒有錯,如果不想付,就去申請"拋棄繼承"不要財產也不要債務!
已經過世的人除非沒有遺產不然建議還是處裡一下,如沒有遺產有夫妻關係應該要拋棄繼承(如有辦理夫妻財產分開制另詳),兄弟兒女間似乎沒有債務繼承問題(除非繼承財產而債務也以繼承範圍承擔),目前好像已經修法過了...如有錯誤請大家指正。換句話說..要理不理還是需要法律作依據,當然應該鼓勵要處理才是正面。
個人淺見一. 與其吵半天該不該付違約金,或該不該拋棄繼承,個人以為應要先討論的是電信契約之性質為何才對,電信公司提供通訊服務,用戶按月繳交一定金額這怎麼看都比較貼近民法租賃契約的本質,所以電信契約定性為租賃契約,應不為過二.既然是租賃契約,依據民法第452條規定,承租人死亡者,租賃契約雖定有期限,其繼承人仍得終止契約已明文賦予承租人之繼承人一個契約終止權,若是樓主的鄰居嫌拋棄繼承麻煩,或是因有大筆遺產而不想辦理拋棄繼承,似乎是可以考慮花幾十元直接發個存證信函,在一定期限內通知電信公司終止契約三.終止契約後,就沒有違約金的問題,但是樓主鄰居基於之前的電信租賃契約,其因而享有多少原本不綁約即無法享受的優惠,關於這部分,應該有返還給電信公司的問題,此部份的返還應涉及民法第179條~183條關於不當得利的返還若是依照不當得利返還,我想金額是不會像違約金這麼恐怖的以上願對樓主有所幫助,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