㈡依門號A、B之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肆、特約事項第1點均載明「立同意書人同意於使用門號期間,此門號係作為正常合法通信使用,不得為任何違法、異常撥打、大量傳輸、不合常理使用、不當商業行為,或其他權利濫用行為,包括但不限於轉接話務、電話行銷或長時間占用語音、長時間連結上網、長時間連續使用影音串流服務、作為伺服器設備或主機電腦應用、連續性網路攝影或廣播、自動資料傳遞或設備與設備間自動連結、大量訊務使用(如:自動應答、自動刪除、類似自動或手動路由裝置)、作為私有線路或全時間或指定資料連結之替代或備援、P2P/FTP及雲端檔案分享、不合理熱點分享行為(含長時間、超量連結等)、透過軟體或其他設備維持網路連續有效連結等情形,如有違反視同違約,台灣之星有權限制、暫停通信或降網路使用優先順序,必要時得逕行終止服務契約」,可知,原告已承諾使用門號期間,不得有任何大量傳輸、不合常理使用等行為,倘原告違反時,被告得視情況限制、暫停通信或調降網路使用優先順序,則被告調降門號A、B之行動網路速率,以確保各用戶皆可公平分配到合理網路頻寬,並未違反兩造間合約之約定。
㈢縱被告存有不完全給付,原告申辦之門號A、B迄今仍繼續使用,且於110年6月之上網傳輸量仍分別達66GB、123GB,並無減損上網權益,故原告無由向被告請求負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
個人積分:44分
                                                        文章編號:84686060
                                                    小惡魔市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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