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之星188續約_已向消保官申訴

台星本來就很會設陷井
我的目前是終身約
台星一定會想辦法洗掉這些老釘子戶
Tom_Deng wrote:
法律上不一定站得住腳
合約必須是雙方平等,這是最基本的民法契約精神
雖然NCC勾結電信財團一直刻意違背民法,但上了法院就可以主張
基於雙方平等的基本條件上
出現了一個很弔詭的地方,舊門號禁止異動與解約
問題是,現在是台灣之星單方面讓合約出現了異動
真的要弄,這是一個很有趣的攻防點

這的確是一個有趣的攻防點
如果契約條文違反某些政府規定時,就有無效的可能

https://www.ey.gov.tw/Page/DFB720D019CCCB0A/9fb7286c-06b6-4973-93c8-a2f6472caaea
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指導原則
2020的旋轉門條款會影響2018的合約規則?
winyi wrote:
台星本來就很會設陷井...(恕刪)
+1

雖說我快自由了
但去年雙十一我也看清楚不敢隨意簽下去
真的要看清楚條款
just.lvoe.me wrote:
我名下共有三隻台星的(恕刪)
老衲給施主…一點建議

花一點時間心平氣和先好好的跟台星商量看看?
(看能不能讓損失減少一些)
畢竟是自己有錯在先於情於理是很難說的過去的也是個成年人了!



該賠的該負責的就拿出態度,這對施主往後的人生是正面的


這個方案不知道是不是會比綁高價位的手機還慘,但未來所花的時間跟金錢還有如果有在工作的話

這些成本都是要算進去的,望施主再三考慮一下吧!

阿彌陀佛
1.
昏倒,NCC 投訴保證失敗,因為去年的直播早就說得很清楚,有旋轉門條款,不能辦新的退舊的,不然新的門號月租費會變成 799、499。

討論區的建議就是換人頭辦,就可以閃過這個問題。

2.
2018 雙 11 的 188 方案有簡訊可以續約,188-21M 這一點不變。

贈送的【網外+市話】,從 80分鐘→ 45分鐘,我早就貼過續約的連結了。

台星的續約網頁,千萬不要選到 5G 的方案喔!
https://bit.ly/2PfpZay
除非是終身約,不然一般電信合約,合約到期後.....

1.其優惠內容不變,但月租費恢復成牌價。

2.月租費不變,但優惠內容大幅縮水。

這也是為什麼旋轉門條款勸退了很多人。

因為他們名下的台星門號,絕對都比新辦的雙11,約期較早到期,到期後又不能有任何異動。勢必增加付出。最後果斷放棄,不參與雙11活動。
美酒斗十千 wrote:
這的確是一個有趣的攻(恕刪)

可是就文字解釋這條是不成立的
因為第一份契約台星並沒有坑你,你要退要解約當然可以。
但是坑是在另一份合約你異動了就回歸原價他有告知你還簽了那就是入套了。
至於你要解第二份約也可以啊,交$$$了
Tom_Deng wrote:
法律上不一定站得住腳

合約必須是雙方平等,這是最基本的民法契約精神

雖然NCC勾結電信財團一直刻意違背民法,但上了法院就可以主張

基於雙方平等的基本條件上

出現了一個很弔詭的地方,舊門號禁止異動與解約

問題是,現在是台灣之星單方面讓合約出現了異動

真的要弄,這是一個很有趣的攻防點


這可不..........

當年看188方案時,我研究了半天,一直想找漏洞讓我手上那個從威寶就開始用的門號轉成188資費(早到期了,只是一直沿用舊約。)。最後的結論就是,台灣之星這個企劃就是為了增加使用人數,所以不存在台星舊方案轉新方案的空間。

所以了。就算上了法院,台星的律師如果說他的方案就是為了增加使用人數才給的優惠,旋轉門也是為此才設計的。能說合約不平等嗎?畢竟他們可是有給使用者優惠的............
amisrtv wrote:
可是就文字解釋這條是不成立的
因為第一份契約台星並沒有坑你,你要退要解約當然可以。
但是坑是在另一份合約你異動了就回歸原價他有告知你還簽了那就是入套了。
至於你要解第二份約也可以啊,交$$$了

真的要就文字來解釋的話
該條文可沒指明剝奪或限制的是哪份合約的解除權或終止權
所以對消費者的另一份契約解除權或終止權產生了影響
也可以視為違反不得記載事項之第七條規定
貳、不得記載事項
七、消費者之契約解除權或終止權 不得約定剝奪或限制消費者依法享有之契約解除權或終止權

上述這條應該是源自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araDeatil.aspx?pcode=J0170001&bp=2
第 17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
化,得選擇特定行業,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
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前項應記載事項,依契約之性質及目的,其內容得包括:
一、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
二、違反契約之法律效果。
三、預付型交易之履約擔保。
四、契約之解除權、終止權及其法律效果。
五、其他與契約履行有關之事項。
第一項不得記載事項,依契約之性質及目的,其內容得包括:
一、企業經營者保留契約內容或期限之變更權或解釋權。
二、限制或免除企業經營者之義務或責任。
三、限制或剝奪消費者行使權利,加重消費者之義務或責任。
四、其他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事項。
違反第一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
效力,依前條規定定之。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25)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