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目前是終身約
台星一定會想辦法洗掉這些老釘子戶
Tom_Deng wrote:
法律上不一定站得住腳
合約必須是雙方平等,這是最基本的民法契約精神
雖然NCC勾結電信財團一直刻意違背民法,但上了法院就可以主張
基於雙方平等的基本條件上
出現了一個很弔詭的地方,舊門號禁止異動與解約
問題是,現在是台灣之星單方面讓合約出現了異動
真的要弄,這是一個很有趣的攻防點
Tom_Deng wrote:
法律上不一定站得住腳
合約必須是雙方平等,這是最基本的民法契約精神
雖然NCC勾結電信財團一直刻意違背民法,但上了法院就可以主張
基於雙方平等的基本條件上
出現了一個很弔詭的地方,舊門號禁止異動與解約
問題是,現在是台灣之星單方面讓合約出現了異動
真的要弄,這是一個很有趣的攻防點
amisrtv wrote:
可是就文字解釋這條是不成立的
因為第一份契約台星並沒有坑你,你要退要解約當然可以。
但是坑是在另一份合約你異動了就回歸原價他有告知你還簽了那就是入套了。
至於你要解第二份約也可以啊,交$$$了
貳、不得記載事項
七、消費者之契約解除權或終止權 不得約定剝奪或限制消費者依法享有之契約解除權或終止權。
第 17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
化,得選擇特定行業,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
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前項應記載事項,依契約之性質及目的,其內容得包括:
一、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
二、違反契約之法律效果。
三、預付型交易之履約擔保。
四、契約之解除權、終止權及其法律效果。
五、其他與契約履行有關之事項。
第一項不得記載事項,依契約之性質及目的,其內容得包括:
一、企業經營者保留契約內容或期限之變更權或解釋權。
二、限制或免除企業經營者之義務或責任。
三、限制或剝奪消費者行使權利,加重消費者之義務或責任。
四、其他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事項。
違反第一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
效力,依前條規定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