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辦亞太11方案,發票開立後,無通知即被退件

BSMI wrote:
條文是由電信業者來解釋而非使用者
#88樓po的條文你若要這樣解釋
你就繼續跳針吧

那怎麼你解釋的就算數?

如果#88樓的條文是像你解釋的那樣
亞太電信(前幾天)、中華電信(很久前)
都知道我辦的門號是要給小孩、父母用的
怎沒跟我說這是違反條款的?

況且社會上也多的是
哥哥姊姊辦給弟弟妹妹用
男朋友辦給女朋友用...
制訂出來的條款變成一堆人公然違反
然後電信公司卻也不趕快收回這些門號?

你一下認為電信公司得知後應該會禁止
一下又認為電信公司給人方便睜只眼閉只眼
結果講了這麼多
你到底能不能舉出實例
電信公司得知某門號辦給弟妹或女友用的時後就收回?
(弟妹和女友總不是直系親屬吧)
蝦米爸爸 wrote:
那怎麼你解釋的就算數...(恕刪)

明眼人都看得出來#88 PO的條文是什麼意思
就算看不出來
88樓網友也有說明
你看完該條文後的認知與一般人不同
就知道問題出在哪裡了😂😂😂
BSMI wrote:
明眼人都看得出來#88...(恕刪)

當你理解的意思
跟普遍的現象不符時
例如一堆人辦給小孩/父母/兄弟姊妹/男女朋友用都可以
其實是你搞錯意思的成份比較大

#88樓的條文指的是
權利(調閱通話明細、異動資費或某些服務)
義務(繳納費用、管理門號不用於非法用途)
以上這些東西還是由申辦人來最終承擔
但並沒有禁止申辦人不得"授權"家人親友使用該門號
這才是符合普遍的現象、大家的認知啊


又例如下面例子的店員違反規定?
應該是相關規訂本就沒禁止申辦人把門號"授權"他人使用啊

https://www.dcard.tw/f/mood/p/228648197
#問 用自己名字幫別人申請門號
以前國中的時候就常常身邊的同學會透過已經成年的朋友申請門號來自己使用
從來沒想過有什麼問題

最近交往了一個未成年的男朋友
他也要我幫他辦一個門號
並且再三保證他繳得出錢
受不了軟硬攻勢就一時糊塗辦了
我知道這樣真的很智障不要再罵我了我很後悔

電信的店員也知道使用者是他不是我
也知道我不是他的家屬

更知道他的爸媽不給他用網路
(是認識的)
但還是給我辦了


真是奇文共賞
連這種d卡案例也拿出來
一點對錯的判斷能力都沒有
厲害了!
BSMI wrote:
真是奇文共賞
連這種d卡案例也拿出來
一點對錯的判斷能力都沒有
厲害了!

這案例倒很符合大眾的一般認知
為什麼不能拿出來!?

我都是很大方的跟電信業者說門號是小孩/父母在用的
"從來沒有"聽過電信業者告知我這是不允許的行為
電信業者那邊只要求我們要詢問(或異動)什麼東西時
他們只核對我(申辦人)資料,而不是核對實際使用人資料
核對完畢後,交由實際使用人繼續詢問也都過關

說到判斷能力
倒是你主張的說辦門號給家人用是條款所禁止的
反而跟大眾的一般認知不一樣
還是你比較厲害

http://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A040330001008300-0000101
法規名稱: 行動電話業務營業規章範本
第三十三條
本業務終端設備(手機及用戶識別卡)由客戶自行管理使用,如交由他
人使用者,其應繳費用仍由該客戶負責繳付

你可以再繼續展示你的判斷力
看要怎麼解釋上面這一條的意思
蝦米爸爸 wrote:
這案例倒很符合大眾的...(恕刪)

你PO的網址第41條就有明確規範了
33條只是說你給他人使用費用還是要你繳
自己抓來的網址沒有全部看條文?
再凹嘛繼續跳針,笑死🤣🤣🤣🤣😂😂
BSMI wrote:
你PO的網址第41條就有明確規範了
33條只是說你給他人使用費用還是要你繳
自己抓來的網址沒有全部看條文?
再凹嘛繼續跳針,笑死

轉租是跟他人收取租費(是一種商業行為)
轉讓則是企圖放棄自己的管理責任
這跟33條的意思(授權他人使用)差很多好嗎
33條指的就是申辦人可以把門號授權給親友使用
只是繳費義務還是必須由申辦人承擔

請你找一條電信業者規定不可以"授權"家人親友使用的規定
你找了老半天,你就只能找個轉租之類的條款來跳針
要是你不懂授權、轉租、轉讓之間的區別,你可以趕快去瞭解

又或是請你找出哪家電信業者因為申辦人把門號給親友使用
(但還是在合法範圍、不做商業用途的前提下)
卻被電信業者因此終止租用的案例,你也找不出來

你說的(門號不可交給家人用)也不符合一般社會大眾的認知
明顯跟社會大眾認知脫節的東西,相關條文也找給你看了
你的行為還真的就像你自己說的:
BSMI wrote:
再凹嘛繼續跳針,笑死🤣🤣🤣🤣😂😂



對了
我剛剛直接打電話給亞太客服
詢問說我可不可以辦門號登記在我名下
但把這門號拿給小孩或父母使用
亞太客服的答覆是說這樣是可以的

你不信就自己打去問


pstart wrote:
11/19歡迎五大...(恕刪)
你嘗試跟他們說立切結書看看
說實話 訊號不好 不是業者不改善 很多都是迫於無奈 無法改善

畢竟基地台在台灣是嫌惡設備 大家都想收訊好 卻又不愛基地台 電信公司能怎樣? 所以短時間內無法改善是事實 又怕你申訴 只好拒絕你的申請囉

再說 訊號不好 也不可能只單純你家一個地址不好 一定有一個區域 所以亞太也怕你玩文字遊戲 你只說一個地址不申訴 那改天你申訴你家巷口 隔壁門牌時 亞太不就又中你的招了?

我想 只要你願意提供給亞太裝基地台 保證你家收訊很好 而且還可以不用月租用到爽 也可改善附近訊號 不是一舉數得嗎?
講白一點

你用你的名字(ID)要辦給誰用,那是你自己決定的,只是,你必須要負起清償費用的責任,你不能說,那是誰誰誰用的,跟我無關。

因為在條約上明確的表示,你不能把你申辦的門號轉租或轉讓他人使用,雖然實際上可能是你爸媽使用,但在系統業者眼中仍視為你本人使用,所以出了事,系統業者還是找你

另外,若有犯罪行為,例如詐騙,警察第一時間也是找你,你也可能會因為你提供犯罪工具(門號),而被列為起訴及被求償對象

這樣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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