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SMI wrote:
條文是由電信業者來解釋而非使用者
#88樓po的條文你若要這樣解釋
你就繼續跳針吧
那怎麼你解釋的就算數?
如果#88樓的條文是像你解釋的那樣
亞太電信(前幾天)、中華電信(很久前)
都知道我辦的門號是要給小孩、父母用的
怎沒跟我說這是違反條款的?
況且社會上也多的是
哥哥姊姊辦給弟弟妹妹用
男朋友辦給女朋友用...
制訂出來的條款變成一堆人公然違反
然後電信公司卻也不趕快收回這些門號?
你一下認為電信公司得知後應該會禁止
一下又認為電信公司給人方便睜只眼閉只眼
結果講了這麼多
你到底能不能舉出實例
電信公司得知某門號辦給弟妹或女友用的時後就收回?
(弟妹和女友總不是直系親屬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