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一棟樓 鄉民就會支持你的謬論?
你這麼喜歡辯 我沒那心情 跟你再打一次 複製貼上了
張冠李戴
你那是 行動通信網路業務服務契約範本 裡的
跟你真正簽訂的契約不同
法規名稱:行動電話業務營業規章範本
時間:中華民國000年01月01日
黑人問號 你簽的是範本 還是 電信公司的合約, 民國000年的範本?
我簽定的台星 亞太合約 都沒有這條, 沒有認可用戶授予他人使用
換個名稱 "借" 就不等於轉租? 不等於授權使用?
受教了
敢請問你的教育程度?
在跟你論法 你在那邊 "普遍認可"的作法
你去跟法官說 "普遍認可"的作法 吧! 還沒進訴訟前, 就是已簽定的合約為準, 不是以範本
亞太 台星 合約不准的事
你要不要我把另外三家的合約也找出來, 到時候你臉會很腫
可笑, 從頭到尾 是你硬要用謬論詭辯, 你先離題 要人別離題?
你的邏輯真的有待加強
蝦米爸爸 wrote:查電信法第27條規定:「第一類電信事業,應就其服務有關之條件,訂定營業規章,報請電信總局 轉請交通部核准後公告實施;變更時亦同。 第二類電信事業應就其服務有關之條件,訂定營業規章,於實施前報請電 信總局備查;變更時亦同。」
民法也是一種法契約是...(恕刪)
所以樓主你所貼的那個規章,比較像是各電信公司的定型化契約的參考範本,而不是正式的法規(全國法規資料庫也查不到), 所以單純違反規章條例應該只是違反契約,而有沒有違法的問題。
另該規章所稱「須經本公司同意,始得將其權利轉租、轉讓或設質予第三人」, 應該是指有償的行為,如只是單純借給家人 使用,看起來應該是没有違反契約的。 不過話說回來,契約的最終解釋權通常是屬於電信公司, 如果他要使用這一條來說你違反契約而要解約,那就看你接不接受,如果不接受,那當然可能就變成消費糾紛,得循其他申訴管道來處理了。
以上個人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