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門號供小孩或父母使用是違法的事情?

違法不違法,就是門號申辦人自己承擔一切了
有人是申請拿來給長輩或子女用
有人可能是該業者的"黑名單",只能以家人名字申請
有人是另有用途(比如說王八卡,靶機...等)
反正業者收的到月租費就好了

一堆"靶機"號碼,做徵信/房仲/八大行業...等
很需要這類號碼
門號申請人是A,使用者是B,賣門號是C
可憐 自己辯不過人 就開一棟樓 來尋求溫暖

換一棟樓 鄉民就會支持你的謬論?

你這麼喜歡辯 我沒那心情 跟你再打一次 複製貼上了



張冠李戴

你那是 行動通信網路業務服務契約範本 裡的

跟你真正簽訂的契約不同


法規名稱:行動電話業務營業規章範本
時間:中華民國000年01月01日

黑人問號 你簽的是範本 還是 電信公司的合約, 民國000年的範本?


我簽定的台星 亞太合約 都沒有這條, 沒有認可用戶授予他人使用


換個名稱 "借" 就不等於轉租? 不等於授權使用?
受教了

敢請問你的教育程度?


在跟你論法 你在那邊 "普遍認可"的作法
你去跟法官說 "普遍認可"的作法 吧! 還沒進訴訟前, 就是已簽定的合約為準, 不是以範本



亞太 台星 合約不准的事

你要不要我把另外三家的合約也找出來, 到時候你臉會很腫




可笑, 從頭到尾 是你硬要用謬論詭辯, 你先離題 要人別離題?



你的邏輯真的有待加強
蝦米爸爸 wrote:
民法也是一種法契約是...(恕刪)
查電信法第27條規定:「第一類電信事業,應就其服務有關之條件,訂定營業規章,報請電信總局 轉請交通部核准後公告實施;變更時亦同。 第二類電信事業應就其服務有關之條件,訂定營業規章,於實施前報請電 信總局備查;變更時亦同。」
所以樓主你所貼的那個規章,比較像是各電信公司的定型化契約的參考範本,而不是正式的法規(全國法規資料庫也查不到), 所以單純違反規章條例應該只是違反契約,而有沒有違法的問題。
另該規章所稱「須經本公司同意,始得將其權利轉租、轉讓或設質予第三人」, 應該是指有償的行為,如只是單純借給家人 使用,看起來應該是没有違反契約的。 不過話說回來,契約的最終解釋權通常是屬於電信公司, 如果他要使用這一條來說你違反契約而要解約,那就看你接不接受,如果不接受,那當然可能就變成消費糾紛,得循其他申訴管道來處理了。
以上個人看法。
你要活在自己的世界 隨便你

那棟樓 樓主都辦不下來亞太11了, 你還在這嘴

自辦自用 他是亞太黑名單, 授權他人使用 亞太也不認可 不給他辦了


合約都無效了, 自己都沒得辦 還授權什麼家人!?



租借 租借, 借=無償租用

你硬要說是借 而不受租約規範? 那英國也不用歸還香港了! 因為是借嘛! 劉備借荊州 借的人還沒打算還勒


你跟電信公司 , 英國跟中國

簽訂的都是租約 不是借條! (英國跟中國 簽的還是無償租約, 一樣沒付半毛錢!)

租約的規範 你不得轉租 不得轉借!! 你沒有所有權 別把它當成自己的東西 自己解釋法條!
藍銀 wrote:
另該規章所稱「須經本公司同意,始得將其權利轉租、轉讓或設質予第三人」, 應該是指有償的行為,如只是單純借給家人 使用,看起來應該是没有違反契約的。 不過話說回來,契約的最終解釋權通常是屬於電信公司, 如果他要使用這一條來說你違反契約而要解約,那就看你接不接受,如果不接受,那當然可能就變成消費糾紛,得循其他申訴管道來處理了。

感謝說明!

由於我曾打客服電話詢問電信公司
電信公司客服回答是可以的
所以即使解釋權在電信公司手上
至少電信公司有告訴我可以這樣做

蝦米爸爸 wrote:
感謝說明!...(恕刪)




哈哈哈哈哈


他認為 "應該"

你就把他當法律了


你真的是來尋求溫暖的


後面一段話 你怎麼不敢紅字呢? 個人認知的"應該", 你紅字 下面一段契約內容你視而不見
125475368 wrote:
我簽定的台星 亞太合約 都沒有這條, 沒有認可用戶授予他人使用
換個名稱 "借" 就不等於轉租? 不等於授權使用?

借(授權)、轉租、轉讓
這三者的意思本來就不同啊
你自己硬要說是相同的


125475368 wrote:
他認為 "應該"
你就把他當法律了

你說的話難到就是法律了?
蝦米爸爸 wrote:
借(授權)、轉租、轉讓
這三者的意思本來就不同啊
你自己硬要說是相同的



你簽定的合約 三者都不允許!!


你怎麼還在鬼打牆呢


你沒有所有權, 租方沒賦予你出借的權力 你還在辯什麼呢?

你找出合約認可你出借的條文出來 不要再拿範本喔!! 拿你自己的合約



沒寫你就有權力? 你這什麼邏輯? 所有權都不是你的 你哪來的出借權



你這二房東 蠻橫霸道 到此等地步?

可以像你這樣解釋 那所有二房東 都能說是借人住 因為沒收錢!! 私下授受你管不著! 因為個資法! 而且私下的是贈禮 紅包, 不是租金! 我沒租! 我只是借!!
125475368 wrote:
你簽定的合約 三者都不允許!!
你怎麼還在鬼打牆呢

我簽的合約寫的是不可轉租轉讓
沒寫不可以借家人(他人)使用
哪來的三者都不允許?

你自己說要把另外三家電信業者合約貼上來看的
怎麼到現在還沒貼?

很多人都把供小孩父母用的門號登記自己名下
你說這就是違約
那業者要抓也很簡單
人不會分身術
所以業者只要證明某人名下的門號
同一時間散佈在很多個地方
就可以證明某人有把門號供他人使用

我跟客服詢問所有事情
都說門號持有者是我爸
但是只要身分證 生日報出來
要幹嘛都可以啊啊啊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29)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