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消基會有規定 , 如果開手機店面 (屬於營業項目) , 客戶到現場時候店家沒有權力拒絕用戶申辦門號?

有誰規定一定開門就要做生意
店家也是可以選擇客人的

只是理由客人可不可以接受而已

買賣本來就是你情我願
不可強求!
感覺原po誤很大

有錢當然不代表一切 業者當然有權力拒絕販賣東西

就好像消費者有權力買或不買

這跟"違法"是扯不上邊的

沒有法律有這種強制力要求業者非賣不可

這種事公平會消基會也無權處理...

你提到"於是客戶就表示要申訴政府機關來要捍衛自己的權利 表示有錢為何不能辦理"

抱歉...不賣就是不賣

我真不懂他有什麼權力好捍衛的....捍衛戰警看太多嘛??
消基會之前那個董事長叫陳什麼來著
現在不是在監察院當監察委員
有事找他也ok
消基會雖然是基金會不過跟媒體還有政府關係都很好
很難鬥吧

好幾年前消基會就說過
店家開店做生意不能拒絕消費者購買東西

就好像公園不能禁止中國人與狗不能進入的意思是一樣的
契約自由原則(Freedom of Contract)

個人之間的契約關係,應根據契約當事人的自由意思決定,而不得受到國家的干涉。

契約自由原則的內容包括:是否締結契約的自由(締約的自由),與誰締結契約的自由(對象選擇的自由),訂立什麼內容的契約的自由(內容的自由),以何種方式訂立契約的自由(方式的自由)。

以上取自維基百科...
所謂的『交易』就是買和賣雙方都同意才能完成的,即然其中一方不願意進行交易,那就不算完成交易。

沒有任何法律規定買方拿錢出來賣方就一定要賣。

還有,樓主的文章語意不通順,真的看不太懂在寫些什麼!

引言"然後因為該用戶已經有被盜辦多家業者門號(已經報警處理也已經有辦理切結) ~ "

若是上述的話,那是當然的。


不過,如果照其它大大的說法,開門作生意無故拒絕客人,那我們就大力的替"它們"宣傳一下!!這麼有種,那就乾脆店門關一關,就不用受氣啦

少數吹毛求疵到不行的人,當然不可取,但是,不可否認也有"少數"廠商,自已的產品的知識不足、服務不好,也要硬凹消費者,是怎樣??

抱歉!!有點離題了,不過,不希望這種不對的觀念一直誤傳下去:
人人都有可能是店家;人人也都"一定"會是消費者。

要是任何一方存占你便宜到底,相信沒有人會自我催眠的說:將心比心啦(反正我自已也是這麼做生意的),言盡於此。
廢不廢死刑,只有一種人有權說,那就是受害者家屬,其他人根本沒資格說話。如果你/妳,有深愛的親人受害,而你/妳能完完全全放下,再來說吧,不然....嘴炮無敵!!

crd0117 wrote:
發文的

消基會?
...(恕刪)



這個....資料是從我原文中的""有人說"" 這3個字來的


lovelpc wrote:
感覺原po誤很大

...(恕刪)


acehwang wrote:
所謂的『交易』就是買...(恕刪)


恩恩 lovelpc 跟 acehwang 有回答到我的問題 謝謝囉
只是想確認法律是否有明文規定而已~


因為聽到的來源訊息是
該用戶表示有跟消基會人員跟律師詢問過 如果營業店家拒絕販售客戶商品
可以由消基會跟法院提出告訴 (有機會的話真想問問是跟哪個律師跟消基會哪個人員問的)



感謝各位的回覆

我的原意只是要詢問確認
法律 ""或是"" 消基會 , 有明文規定""營業項目店家不得拒絕賣客戶商品""嗎?
並無要把問題複雜化
電信各業務(2G、3G、固網.....)管理規則都會有一條規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用戶申請服務

如果版主指的是這個的話,的確,電信業原則上是不能拒絕用戶申請的,這就是你所要詢問的「法規」部份。
另外,所謂『正當理由』,原則上只要是黑名單用戶,主管機關大部分都認可得以拒絕申請。至於如何成為黑名單,應該不需要再多做說明了吧!
(以上是屬於NCC管得到的電信業者部份)

至於一般通信行,它看客人不爽不願賣手機推門號,NCC恐怕管不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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