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3838 wrote:
一個是已知且單1人,不合理借此漏洞謀取金錢利益,等值商品。
不合常理下,被告是當然。
一個是未知,這兩則是有差別的,前面不是解說很清楚了嗎?
未知而牴觸合約規範 就不能限速?
就不能照合約規範處置? 那還簽什麼合約
自由心證 都說未知就好啦!! 那台灣就沒人被限速啦!
你到底在鬼扯什麼啦! 以前DELL事件 NIKE事件 也都不是一個人 , 沒被告? 沒被要求返還?
華碩事件也不只一人, 他老婆也被告
台灣沒有電信業者 4G限熱點? 到量限速?
一堆人被限速你當鴕鳥? 你要官方承認? 你真以為沒有官方敢承認?
你這臉 腫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