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星假補償方案,已向NCC申訴

navy95 wrote:
話說總統府怎...(恕刪)

總統府網頁有啊⋯⋯我投了,2小時收到回文,但是被踢皮球到行政院,不過我行政院也早就投了,反正最近沒啥事,就陪你玩個夠⋯⋯
這就對了 我個人認為有抓到重點了 要找出88專案申請階段有幾人申請成功 到現在有多少門號有完成後續文件手續而在有效使用 中間的門號差額原因為何 這都關係到誠信問題 就像抽獎活動 送10臺 最後送出幾臺 沒送出原因 就這些 是大家在關心的誠信問題 而不是有沒有辦到的問題
投訴是下策!
換到別家電信公司,才有效果!
我已經把家人的門號(台灣之星每月699),換到中華電信(第一年每月388,之後每月488,綁約30個月),反而更便宜!
手上還有6個台灣之星的門號,等待時機轉出!
cranberry wrote:
2000這個數字聽起...(恕刪)

我個人是不相信以我的運氣和速度
可以搶到2000中的其中之一
這是不可能的
cranberry wrote:



我這樣做是有目...(恕刪)

剛剛收到行政院轉NCC來函,以下供版友參考......


  茲復臺端12月17日透過行政院院長電子信箱小組交下申訴有關「NCC設有電信類申訴,但卻沒有功能,無法約束不肖業者」案,受理文號:[710-107032096],本會說明如下:

  一、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推出雙11短期促銷資費優惠方案,係屬業者之營運行銷管理,本會業於事先向業者進行宣導,務必評估該方案申辦情形,及妥善規劃客服人力、電腦設備、行銷因應、商品配送方式等配套,並簡化且提供多元的申辦方式,事後亦請業者檢討改進,合先敘明。
  二、本會受理民眾申訴,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及本會人民陳情案件處理作業相關規定轉請業者妥處。倘臺端對該業者處理情形仍無法接受,而擬續為進一步救濟時,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第3項:「消費者依第一項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縣 (市) 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及第44條:「消費者依前條申訴未能獲得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或縣 (市) 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依同法第47條至第55條規定,向地方法院提起消費訴訟。
  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同法第27條規定:「非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故電信業者因業務上所掌握之用戶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
  四、至於臺端主張涉及廣告不實誤導消費者乙節,建請臺端提供具體事證予公平易委員會查處。
Nelson995 wrote:
剛剛收到行政院轉NC...(恕刪)

不意外,這就是標準公務體系的官僚式回復, 畢竟擁有行政調查權又是該特許行業的主管機關,面對這麼多人的申訴連基本的調查都没有,只是簡單的來文照轉,從該文回覆中只見該主管機關心態消極、推諉塞責,就能看得出來。
很明顯NCC只聽信台灣之星的一面之詞,要把它導成是單純消費糾紛案件,至於其他有關廣告不實或是不當蒐集個資等等的申訴,一切都不關我身為電信主管機關的事, 別來找我麻煩的心態。
Nelson995 wrote:
四、至於臺端主張涉及廣告不實誤導消費者乙節,
建請臺端提供具體事證予公平易委員會查處。


好樣的 NCC 具體事證就是只有你才能拿得到

你叫消費者舉證,有事嗎?


NCC 叫你跑政院體系,然後政院函轉 NCC

NCC 再叫消費者舉證,果然是官場一家親
經過數次的申訴,今天NCC的回應讓我知道什麼叫尸位素餐...

最後一次申訴的內容如下圖


NCC的回應是:
敬啟者:


  茲復臺端107年12月15日電子郵件多次有關「申辦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雙11資費方案活動所衍生之爭議」案,本會說明如下:

  一、依本會107年12月15日受理陳情案件移案表辦理。

  二、有關臺端前陳情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相關消費爭議案,本會分別於107年11月15日、12月7日轉請該公司查處,該公司亦分別於107年11月29日、12月21日以台灣之星字第1071129050號及台灣之星字第1071221004號函覆臺端在案。

  三、臺端如認本案未獲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妥適處理,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第3項規定,向消費者保護官提起申訴並進行協商、或依同法第44條規定向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依同法第47條至55條向地方法院提起消費訴訟,以維護臺端自身權益。

  四、依行政程序法第173條規定,人民陳情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第2款)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者,本會得不予處理。併請參考。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敬啟
原來求個真相真是難。
看了以上幾篇NCC回文,覺得再向NCC申訴也無用,因為NCC已經一口咬定只把此案視為消費糾紛,所以不論許多申訴人如何請求NCC能以主管機關位階啟動行政調查,說明台灣之星銷售數字是否如廣告所言確實?是否有廣告不實欺騙消費者?是否運用不實行銷手段大量不當蒐集消費者相關個資?NCC都完全不予理會,只是一律來文照轉台灣之星自行處理,如此看來NCC耳目閉塞、尸位素餐的態度莫此為甚。也難怪台灣之星的態度能如此強硬、消極,因為台灣之星已經有恃無恐,大家去申訴也没用,所有真相只能台灣之星說了算,連NCC這個主管機關都不管了,相不相信你又能如何?
之前大家都是單兵作戰
但如果NCC還在尸位素餐的話
一是大家也可以成立line討論組
二就大家一起跟消基會反映這件事
很多事情上消基會(民間組織)比政府機關更敢打老虎
https://www.consumers.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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