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ucklin.yaya wrote:
請依NCC和電信業者的解釋為準。
ducklin.yaya wrote:
那就有勞您自己跟NCC詢問了...
是你說的要以NCC和電信業者的解釋為準
那你怎麼不問呢?
蝦米爸爸 wrote:
'歸還'、'繼承'...(恕刪)
lovejerry999 wrote:
1.各國法律規範均不相同,拿其他國家公司電信規範
來我國適用及解釋,這有點讓人無言。
2.依照我國"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第7條
的規範,當使用人終止使用原有電話號碼時,
該電話號碼是歸還原獲分配的電信業者,顯見
該電話號碼並非使用者"所有"。
六說明:「扣案之被告甲○○、乙○
○、丙○○三人所有之行動電話三支,及電話號碼為:0000
000000號(泛亞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函示:SIM卡之所有
權已移轉予消費者)、0000000000號(和信電訊股份
有限公司函示:SIM卡之所有權為申辦人所有)、00000
00000號(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函示:SIM卡之所有權
歸客戶所有)之SIM卡三張,分別為被告甲○○、乙○○、丙
○○三人所有,已據彼等供述在卷,且係供渠等犯本罪所用之物
,應依法宣告沒收」(原判決正本第三十八頁)。但依卷內資料
,證人郭春蘭證稱:「其有申請兩個手機門號使用,去年(指九
十年)0000000000門號使用約二週後,交給乙○○使
用至今」,證人楊滿妹證稱:「我名下目前有和信000000
0000、中華電信0000000000、00000000
00等三支號碼……中華電信0000000000係我於九十
年十一月間申請,申請後即交予我同居男友丙○○使用至今」等
語(警卷第五頁、第五十九頁),均未表示已將行動電話及門號
晶片SIM卡之所有權轉讓予乙○○、丙○○,原判決就上開手
機門號所有權歸屬未詳予調查審認,逕認為乙○○、丙○○所有
而宣告沒收,有判決理由不備及證據調查未盡之違法。綜上,應
認原判決關於甲○○及乙○○、丙○○共同犯擄人勒贖殺人部分
仍有撤銷發回之原因。至乙○○、丙○○等共同犯加重強盜罪部
分,因甲○○係與其等共同涉犯擄人勒贖殺人抑或另行起意共同
犯加重強盜罪有關,事實不明,且起訴書亦指與其等所犯擄人勒
贖殺人有裁判上一罪關係,自應併予發回。另原判決事實欄五認
定乙○○係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時五分許,以電話
告知丙○○取贖失敗等情,但於理由欄乙、 、六(1)則說明係於
同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許以電話告知丙○○上情(原判決正本第
六頁、第四十六頁),前後不符,發回後宜併注意及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
決如主文。
lovejerry999 wrote:
法院判決是指"sim卡"本身,不是該張卡所使用的門號.....
蝦米爸爸 wrote:
泛亞電信、和信電訊...(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