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門號供小孩或父母使用是違法的事情?

ducklin.yaya wrote:
請依NCC和電信業者的解釋為準。

ducklin.yaya wrote:
那就有勞您自己跟NCC詢問了...

是你說的要以NCC和電信業者的解釋為準
那你怎麼不問呢?

蝦米爸爸 wrote:
'歸還'、'繼承'...(恕刪)


1.各國法律規範均不相同,拿其他國家公司電信規範
來我國適用及解釋,這有點讓人無言。
2.依照我國"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第7條
的規範,當使用人終止使用原有電話號碼時,
該電話號碼是歸還原獲分配的電信業者,顯見
該電話號碼並非使用者"所有"。
若該門號之所有權為原使用者所有,依照所有權的概念
無論使用者是否繼續使用該門號,該門號之所有權均不
會有所變動,仍由該使用人所有,但從上開規範內容來
看,顯非如此。
3.誠如"ducklin.yaya"所言,門號及頻譜是屬於國家所有,
電信業者也僅獲有門號及頻譜的"經營權"而已,遑論是
門號使用者。
4."至於不再使用的門號(包括因欠費終止所有權)回歸到電
信業者和NCC這件事是大家都知道的"單就這句話就可以
分辨出使用者並未獲得該門號的所有權了。
5.行動通訊雖然是從國外引進,但不代表該國相關法令及
規範,我國都要毫無修改的一體適用.........
lovejerry999 wrote:
1.各國法律規範均不相同,拿其他國家公司電信規範
來我國適用及解釋,這有點讓人無言。
2.依照我國"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第7條
的規範,當使用人終止使用原有電話號碼時,
該電話號碼是歸還原獲分配的電信業者,顯見
該電話號碼並非使用者"所有"。

可是國外業者也是這種做法耶
某個門號不再使用時,也是會被收回
這做法並不是我國獨有的
但只要有正常繳費
ownship(所有權)仍是屬於申辦人的

又想拿"國情不同"來救援了!?


連法官都認為門號(SIM卡)有所有權的
我猜有些人又要辯稱門號和SIM卡是不同的東西
門號雖是一組數字,但業者把門號設定在SIM卡上
用SIM卡(實體物)來代表該門號

https://zh.wikisource.org/zh-hant/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646號刑事判決
六說明:「扣案之被告甲○○、乙○
○、丙○○三人所有之行動電話三支,及電話號碼為:0000
000000號(泛亞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函示:SIM卡之所有
權已移轉予消費者
)、0000000000號(和信電訊股份
有限公司函示:SIM卡之所有權為申辦人所有
)、00000
00000號(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函示:SIM卡之所有權
歸客戶所有
)之SIM卡三張,分別為被告甲○○、乙○○、丙
○○三人所有,已據彼等供述在卷,且係供渠等犯本罪所用之物
,應依法宣告沒收」(原判決正本第三十八頁)。但依卷內資料
,證人郭春蘭證稱:「其有申請兩個手機門號使用,去年(指九
十年)0000000000門號使用約二週後,交給乙○○使
用至今」,證人楊滿妹證稱:「我名下目前有和信000000
0000、中華電信0000000000、00000000
00等三支號碼……中華電信0000000000係我於九十
年十一月間申請,申請後即交予我同居男友丙○○使用至今」等
語(警卷第五頁、第五十九頁),均未表示已將行動電話及門號
晶片SIM卡之所有權轉讓予乙○○、丙○○,原判決就上開手
門號所有權歸屬未詳予調查審認,逕認為乙○○、丙○○所有
而宣告沒收,有判決理由不備及證據調查未盡之違法。綜上,應
認原判決關於甲○○及乙○○、丙○○共同犯擄人勒贖殺人部分
仍有撤銷發回之原因。至乙○○、丙○○等共同犯加重強盜罪部
分,因甲○○係與其等共同涉犯擄人勒贖殺人抑或另行起意共同
犯加重強盜罪有關,事實不明,且起訴書亦指與其等所犯擄人勒
贖殺人有裁判上一罪關係,自應併予發回。另原判決事實欄五認
定乙○○係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時五分許,以電話
告知丙○○取贖失敗等情,但於理由欄乙、 、六(1)則說明係於
同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許以電話告知丙○○上情(原判決正本第
六頁、第四十六頁),前後不符,發回後宜併注意及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
決如主文。


泛亞電信、和信電訊、中華電信說的就只是指"SIM卡"嗎?
從上下文的意思來看,指的就是該SIM卡所代表的門號的所有權

「原判決就上開手機門號所有權歸屬未詳予調查審認」
如果門號所有權是屬於電信業者或NCC的話,上面這句話白講的?


蝦米爸爸 wrote:
那個條文沒說已申辦...(恕刪)


"繼承"的範圍並不限定在"所有權"上,
上包含"債權"及"債務".....

"歸還",占有物也是可以請求歸還的,
有不是"所有權"才可以請求"歸還".....
蝦米爸爸 wrote:
可是國外業者也是這...(恕刪)


如果你是辦理國外的電信門號,
是可以主張依照國外的規範辦理,
但如果是辦理國內門號,
還是必須遵照國內相關規定......

有繳費,表示有在繼續使用,
當然可以主張"使用權",
但這是基於"使用權"而非"所有權",
就像你有一間房屋,空在那邊沒有人住,
政府無權任意將該空屋收為國有......


法院判決是指"sim卡"本身,不是該張卡所使用的門號.....
sim卡為被告所有,所以宣告沒收.....
沒收的是那張卡,不是那個門號......

"國情不同"?,我可不是這樣說,
我是說,在我國,就該適用我國的法規規範".....
lovejerry999 wrote:
法院判決是指"sim卡"本身,不是該張卡所使用的門號.....

泛亞電信、和信電訊、中華電信說的就只是指"SIM卡"嗎?
從上下文的意思來看,指的就是該SIM卡所代表的門號的所有權

「原判決就上開手機門號所有權歸屬未詳予調查審認」
如果門號所有權是屬於電信業者或NCC的話,上面這句話白講的?

1.國外電信業者都說了ownship(所有權)是申辦人的
2.我國也有法院判例描述到門號所有權的問題
只是門號這東西比較抽像,所以用SIM卡(實體物)來代表它

我國的電信業者和NCC都沒有說過已申辦的門號所有權是屬於電信業者或國家的
有的只是你找了一些條款(例如終止使用的情況)所做的解釋
蝦米爸爸 wrote:
泛亞電信、和信電訊...(恕刪)


扣案之被告甲○○、乙○
○、丙○○三人所有之行動電話三支,及電話號碼為:0000
000000號(泛亞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函示:SIM卡之所有
權已移轉予消費者)、0000000000號(和信電訊股份
有限公司函示:SIM卡之所有權為申辦人所有)、00000
00000號(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函示:SIM卡之所有權
歸客戶所有)之SIM卡三張,分別為被告甲○○、乙○○、丙
○○三人所有,已據彼等供述在卷,且係供渠等犯本罪所用之物
,應依法宣告沒收」(原判決正本第三十八頁)。但依卷內資料
,證人郭春蘭證稱:「其有申請兩個手機門號使用,去年(指九
十年)0000000000門號使用約二週後,交給乙○○使
用至今」,證人楊滿妹證稱:「我名下目前有和信000000
0000、中華電信0000000000、00000000
00等三支號碼……中華電信0000000000係我於九十
年十一月間申請,申請後即交予我同居男友丙○○使用至今」等
語(警卷第五頁、第五十九頁),均未表示已將行動電話及門號
晶片SIM卡之所有權轉讓予乙○○、丙○○,原判決就上開手
機門號所有權歸屬未詳予調查審認,逕認為乙○○、丙○○所有
而宣告沒收,有判決理由不備及證據調查未盡之違法。
綜上,應
認原判決關於甲○○及乙○○、丙○○共同犯擄人勒贖殺人部分
仍有撤銷發回之原因。至乙○○、丙○○等共同犯加重強盜罪部
分,因甲○○係與其等共同涉犯擄人勒贖殺人抑或另行起意共同
犯加重強盜罪有關,事實不明,且起訴書亦指與其等所犯擄人勒
贖殺人有裁判上一罪關係,自應併予發回。另原判決事實欄五認
定乙○○係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時五分許,以電話
告知丙○○取贖失敗等情,但於理由欄乙、 、六(1)則說明係於
同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許以電話告知丙○○上情(原判決正本第
六頁、第四十六頁),前後不符,發回後宜併注意及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
決如主文。
======================================================
判決所指的是"sim卡"的所有權歸屬.......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重更(八)字第234號

....
六、沒收:扣案之被告子○○、戊○○、甲○○三人所有之行動
動電話(手機序號分別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3支,及電話號碼為:0000000000
號(泛亞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函示:SIM卡之所有權已移轉予
消費者,見本院更六卷第60、61頁)、0000000000號(和信
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函示:SIM卡之所有權為申辦人所有,見
本院更六卷第77頁)、0000000000號(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
司函示:SIM卡之所有權歸客戶所有,見本院更六卷第74-1
頁)之SIM卡3張,分別為被告子○○、戊○○、甲○○三人
所有,已據彼等供述在卷,並經證人庚○○(戊○○之妻)
於本院更八審到庭結證稱:0000000000號號行動電話係伊申
請的,這支電話申請後伊僅使用約二週,即交給戊○○使用
迄本案案發。這支電話SIM卡(識別卡)是要送給戊○○使
用的等語明確(見本院更八卷(二)第127頁反面);另證人
辛○○即壬○○(甲○○之前女友)於本院更八審到庭結證
稱:0000000000號係伊在90年11月間向中華電信公司申請使
用,申請後就交給男友甲○○使用至今。這支0000000000號
行動電話的SIM卡,伊係是要送給甲○○的等語明確(見本
院更八卷(二)第201頁正反面);且係供渠等犯本罪所用之
物,應依法宣告沒收。至其餘扣案之物並非被告等人所有,
自不得為沒收諭知,併此敘明。


蝦米爸爸 wrote:
是你說的要以NCC...(恕刪)


是你自己對NCC的條文認知解釋,跟其他人有所誤差,為什麼要我幫你去問?

門號你是要正常繳月租才能使用...
門號是你跟電信業者申請租來的...
2G執照終止後業者門號也要繳回...
lovejerry999 wrote:
判決所指的是"sim卡"的所有權歸屬.......

但下面還有一句:
「原判決就上開手機門號所有權歸屬未詳予調查審認」
如果門號所有權是屬於電信業者或NCC的話,上面這句話白講的?

用SIM卡(實體物)代表門號(抽像物)
你除了只會說門號是門號、SIM卡是SIM卡
也不見你說明為什麼SIM卡不能代表門號?

又例如房屋所有權狀代表房屋
總不能說房屋所有權狀只是一張紙、不代表房屋

ducklin.yaya wrote:
門號你是要正常繳月租才能使用...
門號是你跟電信業者申請租來的...
2G執照終止後業者門號也要繳回...

使用門號需要靠電信業者的基地台、電信設備
繳交的月租是使用基地台、電信設備的意義比較大
又門號是有限資源
持有人(門號所有權人)必須付出成本才能持有
國外電信業者也都表示申請人拿到的就是ownship(所有權)了
國外對於申請人不再使用(或欠費不繳)的門號也是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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