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餐廳提供399吃到飽,限時2小時,並規定如果浪費食物要罰150元。
我去該餐廳消費,將所有陳列的食物都拿到我桌上,其他人都沒得吃。
當店家制止時,我就回說「了不起給你罰150元」。
店家就真的一定要服務我嗎?
我付399就真的可取得這樣的「消費者權益」嗎?
還是店家應該要規定「浪費食物最高罰200萬元?」
在美國,消費者在餐廳大聲喧嘩,餐廳員工勸導不聽,可直接將你請出去。
難道你要跟他吵
「我有付錢啊」
「你又沒有在牆上或MENU上公告『不可大聲喧嘩』」
「因為你沒讓我事前知道不可以,早知道就不會進來消費,所以你應該退錢給我」
美國是最注重消費者權益的國家,消費者權益都不見得可無限上綱,台灣消費者也應該學學。
至少在美國我沒碰過郵購年菜不滿意可無條件退費的說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