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交通部電信總局電信規字第0920510232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五十條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交通部電信總局電信規字第09405075140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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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攜碼用戶移轉作業相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
固網經營者及行動經營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攜碼用戶移轉作業:
一、用戶申請號碼可攜服務,應向移入經營者提出書面申請書一式二份,除有第二項規定情事者外,該申請書視為向移出經營者申請退租。
二、移入經營者應保存第一款申請書至少六個月,供移出經營者查詢或主管機關查核。
三、移入經營者應於收到第一款申請書後,與攜碼用戶協調訂定合理之預訂移轉改接日期及時間。
四、固定通信網路業務及行動通信網路業務之移入經營者應分別於預訂移轉改接日之五個及四個完整工作日前,將申請號碼可攜服務之用戶名稱、原使用之電話號碼及預訂移轉改接之日期與時間通報移出經營者及集中式資料庫管理者,並將第一款申請書送交移出經營者。
五、移出經營者對已因欠費、違反法令、營業規章或服務契約遭其停止通信之用戶,得拒絕提供號碼可攜服務;對訂有限制退租或終止期間服務契約之用戶,得於該用戶履行因提前退租或終止契約之約定違約金後,始提供號碼可攜服務。
六、移出經營者不得於移轉作業期間從事贏回用戶之活動。
七、移出經營者於收到第四款之資料及文件後,應於第二工作日結束前,向移入經營者確認移轉改接之日期及時間,並於確認後立即向集中式資料庫管理者及通訊監察執行機關通報;移入經營者於必要時,得協調用戶及移出經營者變更移轉改接之日期及時間,並於確認後立即向集中式資料庫管理者通報,移出經營者應於確認變更之移轉改接日期及時間後立即向通訊監察執行機關通報。
八、其屬固定通信網路業務號碼可攜服務者,移入經營者應協調移出經營者,於確認之移轉改接日期及時間前,完成用戶迴路及相關設備之測試,移入經營者與移出經營者並應依確認之移轉改接日期及時間進行攜碼用戶改接,不得任意提前或延後辦理。
九、其屬行動通信網路業務號碼可攜服務者,移入經營者應協調移出經營者,於確認之移轉日期及時間前,完成相關設備之測試,移入經營者與移出經營者並應依確認之移轉日期及時間進行攜碼用戶移轉,不得任意提前或延後辦理。
十、移轉改接作業完成後,移入經營者應立即向集中式資料庫管理者及通訊監察執行機關通報。
移出經營者於攜碼移轉作業完成前,再接獲他移入經營者依前項第四款規定所為對同一電信號碼之移轉通知時之處理方式,固網經營者與行動經營者應事先協調之,並將協調決定之處理方式陳報電信總局備查。
http://sable-brompton.blogspot.com/
無敵鐵金剛 wrote:
我知道呀~家人也全都是中華~只有我一個用了好幾年的和信~
就因為醬~我才捨不得換掉號碼呀~才想辦NP~...(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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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ro.ken wrote:
唉~現在的商人都以為...(恕刪)
他們是想能拖就拖,多拖一天就多收一天費用,這種賤招這家已經用過很多次了,看準消費者不會告他,這就要大家多多幫它廣告一下啦!就像它在電視打廣告那麼頻繁!
…不過它們倒是很慷慨的給了消費者一個教育的網頁http://www.feg.com.tw/diverified/diverified.htm,告訴消費者這是集團有那些相關產業啦!
不滿的話就拒買吧!這是消費者最大的力量啦!
小心發言,以免被停權,共勉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