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克蘇 wrote:補充剛看到的消基會指...(恕刪) 你要能舉證自己受到損害,才有機會拿到賠償!!而且你解除契約後,對方給的手機你也要返還!!所以要不要再給錢,還不一定!p.s 最難的就在舉證了!!而且要看契約內容怎麼寫!!如果契約內容上面沒有註明全台灣 100% 保證收的到訊號,你要如何舉證他給付不能??如果要說給付不完全,還要看他能不能補正!!!p.s 所以乾脆用消保法跟公平法,民法這條不太好用....
需要舉證的是因業者提供訊號不良而造成商業上的損失,好比電話交易等舉證(如證人、文件等)其他單純訊號不良者可通知業者至家中或公司等常時間滯留的地方做訊號檢測,業者接獲存證信函後15日內需提出解決方案,站不論提出方案為河,第一件事情就是要求立刻至家中檢測訊號並讓您本人簽認(最好有兩人以上在場)。只要是後者純粹訊號不良皆可以民法226、227強制要求業者解約,若業者故意拖延則依正常管道第一回覆消基會,第二上訴消保會,其他問題可諮詢會所律師及消保官,若業者存心不願解決,最後官堂對簿通常法官會判定業者敗訴。
如果您辦到的業者門號沒有訊號,就算是大公司如遠傳、台哥大、中華等,就算有卡撐也吃不了瀉藥。現在的社會已經不是有錢什麼事都能辦好。希望消費者能審慎考慮所要使用的業者門號,最重要的只有"收訊是否良好",費率其實差不了多少,2、3萬的手機都再買了,差不了那幾千元的優惠差價,就不如單買單配門號(這樣也可以配自己喜歡的業者門號)不過還是替一些不了解世俗人心險惡的社會新新人類感到難過,他們得經歷過這些血的教訓與經驗才能慢慢的了解,不過恐怕已經付出許多冤枉錢。最重要的強調還是業者的"收訊是否良好",我感覺這句話應該說給業者,沒那個卡撐提供訊號就不要出來招搖撞騙。
沒錯,在消基會針對威寶電信的記者會上,有明確提出226、227條民法,昨天記者會完畢後隨即晚間6點左右新聞也陸續發佈。雖然部分方案付完每月月租可能比違約還便宜,但消費者訴求的就是一個真理,勝訴後一毛錢都不要繳給業者,甚至可提出向業者請求業者賠償損失。
no7city427 wrote:違約金的部份我個人認...(恕刪) 單單這點,中華電信是可以 +1 的 , 不按比例天數算違約金的業者 , 就感覺比較會佔消費者便宜! 欺負小市民.題外話:小弟的中華門號一用就10年了(當初還要排隊那個年代),一方面號碼是太好記怎能換掉呢, 平常就只有少許的撥出與個位數的短訊,其他附加功能都用不到,所以 一個月188元打不完 , 等於都強迫溢繳給電信業者, 沒辦法, 誰叫2年解約期一到就想換一支平價手機 新鮮一下,綁約至少都要用月租188,不然那種88元的月租,是我這種超微量通話客戶的最愛! 呵呵~~~~~
業者不是傻蛋,綁約加月租費或違約金正是空機價,正確來說是綁約月租費跟最低月租費的差價。只有你用得到通話費才划算,否則只是變相的分期付款。所以我認為辦了購機約,卻用收訊不良為藉口想要免掉等同分期付款的剩下的月租費,我認為這樣是不對的。有瑕疵的是系統網路,不是手機。拿系統的問題來企圖省掉手機的帳是不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