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現行法來說,主要違法的法便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的規定:「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之罰鍰。」

外送平台...如果某天有個法可以套的上,就可罰。
序號算不算票券...
Chanute wrote:
把股票空爆也算是很佛...(恕刪)

這位大大擺明亂場,回覆內容與主題無關
為維護版面,會將大大請入黑名單

話說回來
如果大大夠有知識
應該知道股市只求價差,多空皆可
大聯大說要45元收購文曄 (有人要以45元買演唱會門票)

11/13日有一百萬人搶著買39元門票

然後11/14搶到的人就以43元賣出黃牛票

感覺怪怪的
三橋和也 wrote:
上述無論1或2,消費者最終付出的價金都較原本為高

個人認為
1 是屬於委任或雇傭關係,有限的票卷中,其票卷取得行為不影響他人權益
2 是以營利為目的,有限的票卷中,其票卷取得會排除有需求的人,影響他人權益


這種東西要看的是"銷售權"而不是售價差異,也不是買賣雙方的委任雇傭

在法規上有限制銷售權的,要有許可執照才能執行業務與銷售行為
你取得轉賣就是"法律禁止" (就算不加價也是法律禁止)
例如:菸酒、藥品、醫材、管制品、保險單、旅遊行程、票券(票券是廣義的有價證券).....

在法規上沒有限制銷售權的,不需要許可執照就能自由銷售
你取得轉賣是"法律不禁止" (就算有加價也不禁止)
例如:普通食品、日常用品


三橋和也 wrote:
1、A委託B買門票,B可以合理要求走路工,也就是A要付較高的費用
就如同現在外送平台號稱無外送費,但實際東西售價比現場買高
這樣是合法

2、若有人先買,加價再來賣,就會變成黃牛行為
最常見就是車票、電影或演唱會門票
這樣犯法


如果你的第1點的門票,是演唱會門票或是交通工具車票
B要求走路工導致A付出較高的費用
這樣B還是犯法的

法律不會因為你玩文字遊戲,就改變犯法 (A付出較高的費用) 的事實

另外,外送平台交易的是食品,不應該拿來跟票券做對比,權利性質完全不同
代買走路工排隊其實都犯法,只是沒辦法抓而已,

因為私下交易沒記錄=沒證據,但是你放到網路上賣就100%有證據,

網路上找代排隊不違法,因為交易是私下付錢,而不是在網路拍賣,

重點是【付錢購買】這個行為有沒有證據(錄影、發票、網路交易記錄),

走路工代排隊如果被錄影錄到交易場面OR開發票一樣算有證據。
三橋和也 wrote:
聽說1、A委託B買門...(恕刪)

那台灣的房仲該全抓去關了
屋主明明底價賣1000萬
房仲偏要開價1200萬
這樣不是更狠嗎?
就算違法又怎樣呢,幾百萬政府都不管了,差那幾百塊誰會想管?
這種代排代購代辦,沒人想抓的
每次iphone上市不就一堆代排的
還有彰化某間蛋黃酥店,每到中秋節就一堆代排代購的

肚子三層非一日之饞 wrote:
在法規上沒有限制銷售權的,不需要許可執照就能自由銷售
你取得轉賣是"法律不禁止" (就算有加價也不禁止)
例如:普通食品、日常用品


上面我說的iphone代排,蛋黃酥代購...等
就沒有"禁止販售"
你要賠本賣還是原價賣,還是要賺一筆,都是你的事

回到"賣序號"這個主題...好像也不是"法律禁止"賣的東西
他也不是票券,也不是煙酒,藥物...等
雖然沒禁止賣,雖沒違法,只不過給人觀感不好
至於序號發送業者要不要查,或是廢掉這些序號,那就是業者的事
花錢嫖妓一夜和花錢包養一個月
一樣都是花錢
為什麼嫖妓有罪,包養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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