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橋和也 wrote:
上述無論1或2,消費者最終付出的價金都較原本為高
個人認為
1 是屬於委任或雇傭關係,有限的票卷中,其票卷取得行為不影響他人權益
2 是以營利為目的,有限的票卷中,其票卷取得會排除有需求的人,影響他人權益
這種東西要看的是"銷售權"而不是售價差異,也不是買賣雙方的委任雇傭
在法規上有限制銷售權的,要有許可執照才能執行業務與銷售行為
你取得轉賣就是"法律禁止" (就算不加價也是法律禁止)
例如:菸酒、藥品、醫材、管制品、保險單、旅遊行程、票券(票券是廣義的有價證券).....
在法規上沒有限制銷售權的,不需要許可執照就能自由銷售
你取得轉賣是"法律不禁止" (就算有加價也不禁止)
例如:普通食品、日常用品
三橋和也 wrote:
1、A委託B買門票,B可以合理要求走路工,也就是A要付較高的費用
就如同現在外送平台號稱無外送費,但實際東西售價比現場買高
這樣是合法
2、若有人先買,加價再來賣,就會變成黃牛行為
最常見就是車票、電影或演唱會門票
這樣犯法
如果你的第1點的門票,是演唱會門票或是交通工具車票
B要求走路工導致A付出較高的費用
這樣B還是犯法的
法律不會因為你玩文字遊戲,就改變犯法 (A付出較高的費用) 的事實
另外,外送平台交易的是食品,不應該拿來跟票券做對比,權利性質完全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