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太080客服也不保證無合約能終身優惠……

明天最後一天想辦就別考慮了
辦了之後要調漲不爽用就解掉
沒辦就沒得選要不要
這要問遠傳吧
主動權再遠傳
亞太員工都自身難保了
前幾天先上車新朋友199,新辦號碼,下單到開通3天就搞定了,反正,賭錯了就認賠停掉門號就好,不過,說真的,這幾天試用下來,其實,還蠻順的耶,也沒想像中的糟糕,看來過去是因為不相信它的招牌,哈~
跟我的感覺差不多,網路用起來
還ok,沒想像中差
eupa19731545 wrote:
跟我的感覺差不多,網(恕刪)


辦了新朋友138(10G/12M),試下載大概有30多M,所以還是值得。
空巴A380 wrote:
客服人員也無法保證被遠傳合併後

這些無綁期限合約如果是亞太自己漲價,亞太自己也覺得站得住腳,那遠傳也一樣
但若否,遠傳亦同,應該是上面有交待不要講太清楚吧!
ahlolaiba wrote:
這些無綁期限合約如果是亞太自己漲價,亞太自己也覺得站得住腳,那遠傳也一樣

第一類電信業者的資費和契約是有法規在管的
要報給主管機關核定

已經申辦下來的免綁約合約不是那麼容易漲價
NCC通常會擋下來,不過業者會很識趣
與其被NCC擋下來,不如就不要動它了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60056
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
第 10 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經核定之資費訂定、調整或促銷方案,擬不予實施或終止實施者,應先敘明理由,報請本會核定。其已公告及揭露者,並應於原公告之媒體、電子網站及各營業場所公告。但尚未公告者,得不予公告。

第 12 條
1.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之調整及其促銷方案,除市場主導者之主要資費外,應於預定實施前以媒體、電子網站及各營業場所公告等適當方式完整揭露資費訊息,並函知本會;取消時亦同。
2.第一類電信事業陳報或實施之資費及其促銷方案,若有損害消費者權益或不公平競爭之情事,本會得限期命其改正其行為。


亞太電信行動寬頻業務服務契約
https://www.ncc.gov.tw/chinese/files/20082/544_44798_200923_1.pdf

遠傳電信行動寬頻業務服務契約
https://www.ncc.gov.tw/chinese/files/20082/544_44801_200820_1.pdf

第四十三條
本契約之變更或修正,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並以網站公告或書面通知乙方後,視為
契約之一部分。
本契約所未記載之事項,如經甲方以廣告或宣傳品向消費者明示其內容者,視為本
契約之一部分。

順便一提
很多人以為沒寫在契約書內的東西就不算契約的一部分

業者報給NCC的服務契約,有寫上如藍字的部份
「以廣告或宣傳品向消費者明示其內容者,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也就是說亞太網站免綁約方案貼心叮嚀寫的
「如終止服務契約或異動專案時,專案優惠內容即終止。」
這一條也會構成契約內容的一部分
只要用戶不去終止服務契約或異動專案,就可以享有優惠內容
eupa19731545 wrote:
跟我的感覺差不多,網(恕刪)

是這三年來有改善不少
三年前試用真的很差
前幾天在恆春居然可以跑到88m
空巴A380 wrote:
剛剛去電亞太客服0809050982
客服人員也無法保證被遠傳合併後
無合約99、98等吃到飽方案能否終身優惠


亞太不是只有不能保證被遠傳合併後, 不綁約吃到飽是否能終身
因為亞太不綁約合約根本就不是終身約, 所以即使沒有被遠傳合併,它也不是終身的

三個星期前問過亞太, 客服的回答就是: 不綁約目前沒有限制客戶的使用期限, 但公司有隨時變更專案內容的權利...........,所以建議"續約"才有保障

昨天下午看到有人又在扭曲不綁約=終身約,再次跟客服確認
客服說的斬釘截鐵: 亞太沒有終身約

下面對話自己看





moni0000
若在亞太時期調漲不綁約用戶資費,以之前亞太文字客服的回覆請求主管機關裁決是否有廣告不實之嫌。先前論述誘使簽約事後才說沒這回事可以不算數,生意能這麼好作就好了[挖鼻孔]
Mandala666 wrote:
昨天下午看到有人又在扭曲不綁約=終身約,再次跟客服確認
客服說的斬釘截鐵: 亞太沒有終身約

「如終止服務契約或異動專案時,專案優惠內容即終止」
攜碼或退租是根本連整個服務契約都終止了,而不是專案優惠內容終止而已
所以這條款載明的是專案優惠內容終止的條件
也就是只要不發生終止條件,專案優惠內容就會繼續存在

客服也是會有「話術」的時候你不知道嗎?
之前台哥大0月租免綁約,台哥大的客服也是跟我說不是終身
用這個理由叫我升級其它的4G資費
我那時信了,所以我名下的0月租免綁約就被洗掉了

反觀我家人沒理台哥大客服的說法
於是我家人的0月租免綁約就從3G一直留存到4G(現在)

你要相信「話術」是你的事情
我以前已經學到一次教訓了
這次直接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和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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