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我嚴重質疑PHS對於帳款處理的態度, 當初我跟客服聯繫時, 我就已經很明白告知, 我不同意款項內容, 這叫做爭議款, 我要求停用, 甚至我到門市辦停用, 結果PHS在我沒付款之後, 竟然直接委託 催帳公司(就是討債公司啦)來電騷擾, 我質疑PHS公司做生意就是這樣搞嗎? 管你帳款有沒有爭議, 收不到就找討債公司??? 這點還是不獲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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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外催帳】
為業者向用戶求償行動電話費用之一種方式,
債權人基於契約上請求權原得採取自行催討、以訴訟程序請求、委託第三人代為請求
或將債權讓與第三人(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等方式,債權人得自由選擇。
業者選擇--委託第三人代為請求,其合法性並無疑義。
4 我質疑PHS是根據哪個法律, 使用者要求停用, 還得先付完所有他所認定的帳款? 如果有人疏忽了或是不清楚可以請公權力協助, 是不是就這樣月月累積帳款?? 直到我們舉雙手投降??? 對於這點, PHS還是沒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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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用戶因欠費或違反法令致遭停止通信者,其停止通信期間,仍應繳納月租費。但停話應繳付月租費之期間最長以三個月為限。
你有吵,有糖吃,但不代表你是對的。合約書上都有寫,名也簽了總不能說密密麻麻的字誰會看
謝謝你的指教, 不過我還是需要強調;
1 對於本事件來說, 我是甲方, 我針對我同意的內容負責; 不過我當初同意的內容是"行動市話", 而非乙方(PHS)自行變更後之"網內x分鐘1.9", 我在之前的帖中有提到; 因此從您的指教中, 這並不是標準作業程序, 我issue為爭議款應當是合理的.
2 這是個人想法, 如果我曾收到PHS變更服務內容文件, 或是, 我曾同意變更服務內容, 我會吞下這條款項; 問題是! 我並沒有! 因此我並沒有遵循原始標準作業程序來處理, 而是爭議這件事情.
我想對您表示一下, 從消費者的角度言, 我多年來準時繳款, 善盡我應遵循的義務; 然而, 對有爭議的事項, 對方卻以您所說的法條直接(我實際的感受是粗暴)的處理, 我不是法律人, 但是, 我認為道理還是要爭取的, 這樣說, 您同意嗎?我並不認為, 我爭議就表示我在吵!
我也是PHS終身免月租的客戶,有打才有算錢
因為免月租,所以平常就算很少打還是留著這個門號,當成備用。
使用次數少到多數的帳單都是0
我有申請自動扣款
加上很清楚自己沒使用PHS,所以帳單寄來也沒拆開來看
直到某個月,手癢拆了帳單
才發現竟然有筆加值費用,翻出了前幾個月的帳單檢查
也都有這筆加值費用。
我馬上上網查了一下,發現是XX算命加值服務
申請方法是在手機上按XXXX鍵(記不清楚,反正蠻複雜的)
也就是說,只要你不小心手機按了這些鍵,你就自動申請了這個服務。
而我深信不可能申請這個服務, 因為我手機這半年來很少開機
中間是打過一兩通電話,但是也不可能按下這些複雜的按鍵
我打電話給客服,他說是我申請的
我反應不可能,且就算就算就算真的是我不小心按了這些鍵
難道就那麼容易申請付費服務,而沒有一個再確認的按鍵?
比如說:按123申請,再按#鍵確認,並發封簡訊通知
而不是不小心按了123後,就申請成功,從此你每個月就要多付這個加值費
所以PHS在加值服務申請的處理上,是否也不夠嚴謹?
客服表示會幫我查詢,過了一天後打給我
說這筆費用可以分擔
我付一半,PHS吸收一半
而我表示對這樣的處理方式無法接受
理由就像我上面所說的
客服說會再問問上頭主管。
後來幾天PHS都沒回覆我
直到我自己主動打電信去詢問
客服才說願意付擔所有的費用
因為我奇檸子很不好,所以也不想以這筆費用來抵之後的通話費
直接請他們開張支票退費給我。
(比樓上幸運啊)
而這已不是我第一次打電話給PHS抱怨了
以前PHS的網站
只要輸入電話號碼,就可以查詢那個人還有多少錢沒繳(無需帳密)
我覺得有礙客戶隱約,打電話去反應,之後才改成要用身份證字號
後來,PHS的來電答鈴,又自動變成某個公益廣告
造成家中兩老的困擾,說朋友都以為打錯電話了
我又打給PHS客服,要求取消這個美其名為贈送的廣告服務
我們家共四隻PHS號碼,所以我就一口氣取消了四隻的服務。
對PHS來說,我大概算是愛抱怨的黑名單吧。
我曾經是PHS的愛用者,最多還曾有一個月破萬的通話費記緣
卻因為PHS的優惠愈來愈少,加上以上總總的服務品質不佳(主要原因)
讓我現在連開機都不願意了,不去退掉只是因為懶+備用
我想這是大眾電信該檢討反省的地方吧。
我也是終身免月租費的大X用戶,也曾是遠X的用戶;在台北生活壓力已很大了,切常常還要花費更多的精神體力,在這些因通信業者的作業疏失造成的帳單問題上!



事實,我個人遇到的兩家客服專員的服務態度都算主動積極誠懇


大X的帳單問題剛剛才透過客服處理完成,所以暫時不便多說;而遠X的則是我遇到的劣質台灣企業中最惡劣的一家=



遠X曾因業服疏失把不適用的產品賣給了我,我因故一直處在無法正常使用的狀態中,後來真的受不了,但礙著契約我也只能客氣打去協商,請求遠X公司能否通融一下讓我降為低費率,沒想到客服很主動的幫我了解後才發現,因之前同仁的作業疏忽,對我造成了的損失...




但好事多磨






這過程曾搞的我身心俱疲


中了!中了!總算換得我一身的輕安


taipeimagic wrote:
有些企業片面變更合約內容是不經由書面通知,如大眾電信,它會經由網站、煤體廣告、文宣等
您是電信從業人員嗎??
依樓主所述(除非他搞不清楚或敘述有誤),他當初所選擇的是某一專案,但電信公司因為該專案產品已停售而自動幫他轉成另一專案,這是無法由單方決定的(專案可視為電信服務租用契約的特殊條款,例如,假設用戶僅是向電信公司租用門號而不搭配任何優惠,你只會填一張門號租用申請書,而不會加填一張專案同意書)!
電信公司和銀行(信用卡)的作為有很大的差異,老實講,我自己在電信業,除了這一件我還沒看到電信公司敢片面改專案的。當然,那種在通訊行沒看清楚被唬弄而簽下不當專案而導致與自己認知不同的不算是電信公司的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