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台灣之星刪除個人資料卻到這樣的回應!(103年11月1日更新)


bc026057 wrote:
您好
請問你有甚麼能...(恕刪)




所以勒?啊不就很給力?

小老百姓該死?大企業怎樣?漏尿了就是會濕一片

你想表達的是你很有背景?還是你認識的人都很有背景?還是你就是企業老闆?

哪來的自信阿?

bc026057 wrote:
您好請問你有甚麼能力...(恕刪)


使用者的基本服務 要求 也能被你罵!!

有力的 很快處理完 還打電話通知 ! 不是刪掉個資了 還打電話給你通知!! 這樣到底刪了沒?

紙本 電腦 資料都要刪!! 才對!!
直接寄存證信給他
保留控告權
在撥來請蒐證
告他
我號碼一直NP來NP去

還不是一樣不時的接到它們每一家的促銷電話


習慣就好

直接檢舉NCC吧
01魔人,請管好你的腦袋,不要來煩我。
直接檢舉 並把對話內容通通錄音下來

直接告他們就好啦

你在哪個門市處理的 一直報上去

很快高層就出面來處理問題了
根據「個資法」第20條第2、3項「……非公務機關依前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非公務機關於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

當消費者接到業者的行銷電話、簡訊、E-mail,可以明白表示拒絕,並留存證據(如拒絕的電話錄音、簡訊或E-mail),倘若業者還是繼續行銷,消費者便可以依據「個資法」第28條,向業者求償新台幣500~2萬元(每則)的損害賠償。主管機關也可以依據「個資法」第48條要求業者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這是消費者非常重要的權利!倘若消費者一再收到業者的行銷,實在不堪其擾,為保障自身權益,可以先寄發【存證信函】通知業者,或至各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倘若皆無法得到滿意的結果,便可提起小額訴訟,請法院裁處(請求權時效2年),消費者切勿忽視自己的權益。
刪了,就沒辦法跟你回覆進度了
好吧~我是來亂的

話說那個whoscall真是好用到爆
常常討論事情到一半電話突然響起
一看是推銷的,立馬好不猶豫掛斷
要求業者刪除資料很合理阿,如果是我也希望沒在往來的人不要再出現在我面前,
一直收到廣告或是促銷什麼的真的很煩
我在2004年從國外回到台灣。

在台北上班時接過類似電話。幾次後開始火大,開始追問我的電話號碼哪來的。結果我的同事(跨國公司台北辦事處喔)的反應讓我印象深刻。他們覺得我不該為難電話上的人,因為他們只是領薪水做他該做的事。當下很驚訝怎會這樣的辦公室內還不少人還搞不清楚狀況。

十年了,很高興很多人的觀念改變不少。

但我還是會看到不少人持續保持一樣的觀念。可能需要另一個十年吧?
像我之前幫忙填檢測身體的問卷
想說發問卷的人很辛苦就幫忙也沒有填假的資料
而且他說只是幫忙填一下...不會推銷甚麼
結果連續三四天晚上打電話來介紹它們的課程
真不知道以後來要不要當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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