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c026057 wrote:您好請問你有甚麼能...(恕刪) 所以勒?啊不就很給力?小老百姓該死?大企業怎樣?漏尿了就是會濕一片你想表達的是你很有背景?還是你認識的人都很有背景?還是你就是企業老闆?哪來的自信阿?
bc026057 wrote:您好請問你有甚麼能力...(恕刪) 使用者的基本服務 要求 也能被你罵!!有力的 很快處理完 還打電話通知 ! 不是刪掉個資了 還打電話給你通知!! 這樣到底刪了沒?紙本 電腦 資料都要刪!! 才對!!
根據「個資法」第20條第2、3項「……非公務機關依前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非公務機關於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當消費者接到業者的行銷電話、簡訊、E-mail,可以明白表示拒絕,並留存證據(如拒絕的電話錄音、簡訊或E-mail),倘若業者還是繼續行銷,消費者便可以依據「個資法」第28條,向業者求償新台幣500~2萬元(每則)的損害賠償。主管機關也可以依據「個資法」第48條要求業者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這是消費者非常重要的權利!倘若消費者一再收到業者的行銷,實在不堪其擾,為保障自身權益,可以先寄發【存證信函】通知業者,或至各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倘若皆無法得到滿意的結果,便可提起小額訴訟,請法院裁處(請求權時效2年),消費者切勿忽視自己的權益。
我在2004年從國外回到台灣。在台北上班時接過類似電話。幾次後開始火大,開始追問我的電話號碼哪來的。結果我的同事(跨國公司台北辦事處喔)的反應讓我印象深刻。他們覺得我不該為難電話上的人,因為他們只是領薪水做他該做的事。當下很驚訝怎會這樣的辦公室內還不少人還搞不清楚狀況。十年了,很高興很多人的觀念改變不少。但我還是會看到不少人持續保持一樣的觀念。可能需要另一個十年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