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選擇之各項服務之收費標準繳交費用。 乙方得向甲方申請行動上網(無線網際網路接取)服 務試用,適用之服務地區為甲方經主管機關核定之 營業區域,試用期間最長以七日(一百六十八小時) 且一證號僅提供試用乙次為限。乙方申請行動上網 服務優惠方案者,如擬提前終止合約時,則甲方得
收回終端設備補貼款。 甲方須經乙方同意後,始得開通行動上網服務。
老天說你這一輩子只有一條命,他派小天使幫你辦理,小天使說礙於老天的規定,生命是可貴且有限的,我們三年就給你一條命,你竟然說不合理?!這個邏輯你可能要再回去思考一下。
這種規範非常的合情合理合法,確實避免有人藉試用之名,行投機之實。電信契約是民法契約,注重雙方意思表示的合致。
你簽約之前可以耳聞,不滿意可以不要簽。
你簽約之後沒達到契約內容,你可以解約。
你說違約金?別搞笑了,全部補貼到你手機上了,你可以賣掉手機繳納違約金,雙方權利義務回到最原始點都歸零,貪心的是人性有了科技慾望,要4G要手機還要免費。
老勳哥 wrote:
我們就事論事,你說中華電信3年試用一次,是錯誤的 NCC沒這個規定
既然我們都已經證明你這個論述是錯的...(恕刪)
你寫的反而不知所云。
我在01反映去申請中華試用,中華說要間隔三年,
01有人說是NCC規定的。不是我說。
我向NCC反映,NCC說沒這規定。
我的標題有何問題?你證明了我哪裡錯?
NCC雖規定一證只能申請一次但"沒強制",根本無討論需要。
所以改你建議的標題"NCC規定一證只能申請一次網路是用合理嗎?",
再理性也是多餘,根本不是重點。這樣解釋能了解嗎?
NorthStar - Mobileholic,
Drunkard of 3C - Computer, Cigarette & Caf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