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hsinzk wrote:
所以結論是什麼?超...(恕刪)
不可以不理會,所有的過程都要白紙黑字留下紀錄,我前面已經有應對的方式,去看清楚,見招拆招才是上策。
萬一真的有欠費,對方拿得出合約書,也確實是本人簽名,建議到鄉鎮市區公所的調解委員會寫和解書,或是縣市政府的消保官處達成和解文書,這種才具有正式的法律效力,對方以後不得再以任何民事、形事的方式追討,免得被剝好幾次皮。
一切過程都要以公家單位的文書為準,至於那種討債公司的假查封公文不用理會,有本事寄存證信函來(郵局會留下一份),不然支付命令來(法院會留下一份),最後是法院出庭通知來(對方真的告你欠錢不還),上了法庭都還可以要求驗筆跡呢!誰知道是不是門市員工盜辦門號的?
台哥大的切結書千萬不要簽,前面的【陰招】已經提到過了,一家私人公司搞的文書算什麼東西?簽了反而被限制以後只能到台哥大的直營門市辦理,通訊行的完全不能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