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mpsey wrote:
我這點非常的同意,應...(恕刪)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網際資訊網路業務(HiNet)租用契約條款
第49 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有權暫停或終止乙方於甲方Internet 服務之所有帳號或終止甲方Internet 服務之所有契約,並由乙方
負一切法律責任,如造成甲方權益受損者,甲方得向乙方請求損害賠償;且於停權期間未滿時,拒絕提供乙方所有Internet 服務:
3.有危害通信或影響其他用戶權益
之情事者。
7.散播電腦病毒或足以干擾電腦正
常運作之程式之情事者。
10.影響系統運作或加重系統負
擔之情事者。
14.其他違反法令之情事者。
業者可依據租用契約對客戶的網路速度加以限制或停止使用權限? https://www.cht.com.tw/zh-tw/home/cht/service/rule-downloa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