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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編號:7937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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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編號:79372002
                                                    黃青雲 wrote:
告了之後檢察官會初步(恕刪)
特地查一下,純粹法律探討,有不同見解或案例在提出。
數字ID我個人覺得是可以,ID背後是連結現實生活中的人即可,多數人也認為對方是在講這個id背後的人,至於取什麼id名應該不是重點,但有例外就是不要取跟名人同樣id就好,被告很會坳的話,說服檢察官,就很容易不起訴……
例如:
曾有人對一個人講306678就被告了,就判決公然侮辱成立。它就是數字,但數字背後意思,就跟他是一個數字id,但數字id背後是人同樣道理。
例如:
網路也有人取486先生,但如果一直在社群講486相關的公然侮辱字眼或毀謗字眼,只打486,內容講商品或服務怎麼樣怎樣,讓人就知道你在講誰時,當對方知道且告你時,也是會成立的。
相關資料如下:
A:最重要的是你要能證明對方是在罵你,講你,並不一定要完整指出ID
你只要能證明他所罵的人,講與你有連結就有機會。
Q:對方沒打出我ID可以嗎?
A:你只要有任何方法證明他在罵的是你,角色、就可以
判決書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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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編號:79375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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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編號:79378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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