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號去辦可攜,因為還有合約,所以先跑遠傳解約,也一並繳了最後一期的帳單確定沒欠費,然後拿著違約金的收據去辦轉移,因為確定有收據,明細上也有注明是違約金,所以櫃檯很高興的讓我辦了NP。
結果今天才知道我的件沒過,原因是因為我現在還有合約......(打客服查詢時客服給我的結果是目前合約還在),另外題外話,今天的客服還是以解除合約號碼就要收回這個理由睜眼說瞎話,就連我說了我已經付違約金也是這個說法,看來這是遠傳官方的標準技倆了,請小心。
都9天了,合約竟然還在?如果不是故意的,那這間公司的辦事效率可以想像,如果是故意拖慢流程,那就更不可原諒了。
我很正經的懷疑是故意的,因為後來再把法條搬出來一次堵他那「解除合約號碼就要收回」的爛理由後,改由主管來跟我盧,說會盡快幫我處理,星期五就好了。
結果在我強硬的堅持之下,馬上就好了......今天就可以重新申請......
這是不是故意拖延?很清楚了吧。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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