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7-11附近~不就可以終身免費上網??

感覺上7-11真的很優惠.我之前也去問過了.他是280變成140月租
網內免費.網外市話單一價3.9元還是4.2元
網路免費 合約2年 送35分鐘 可以選號

基本上用遠傳的網 手機通用型 不需要像亞太 PHS

怎麼看都划算..

其實也很怕他做大了就變東變西.沒辦法這是台灣人的特色.看太多網路明店 口碑好 物美價廉.做出名聲開始變貴變不實在

不過我還真希望他做大.因為通話費沒道理這麼貴.

目前是我是用台灣+PHS 台灣打市話3分鐘1塊多 PHS打手機

等PHS到會換成7-11 來打其它收機
naive888 wrote:
感覺上7-11真的很...(恕刪)


但以台灣的營業特色.通常一開始都是以低消費吸引人潮
待事業版圖一壯大起來.就擔心可能會並不如昔日那樣子划算又便宜= =
(先讓消費者嘗到甜頭.後面再將損失賺回來)

這也是多數人寧可跳那幾家.也暫不考慮跳槽去7-11的隱憂原因...
套一句老一輩講的: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賠本生意沒人做

這就跟0元手機的真相一樣...
一流人專做開源未來事,二流人專做停滯不前淘汰事,三流人只做問題進行事,四流人只做同溫取暖裝傻事。
劍心san wrote:
這也是多數人寧可跳那幾家.也暫不考慮跳槽去7-11的隱憂原因...
套一句老一輩講的: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賠本生意沒人做

這就跟0元手機的真相一樣...

會不會想太多啊?

合約內的優惠是不會變的

就算以後變貴

大不了NP別家而已

講到0元手機又扯更遠了
不過377購物金方案對於本來就會固定在7-11消費的人來說真的還不錯喔!
可以消費377元,又有377的通話費可以打!


好吧!居然有人找我來聲援小7
我是辦177元月租方案的
每個月有177元購物金還抵通話費
上半年我有兩個月只交177元月租
然後換回購物金,勉強可說是賺到了

wifi說真的使用率不高
但是偶而用兩下蠻爽的
而且帳號給我弟手機也可以用免費wifi
我弟超高興的...= =

其實是不錯用啦
但是我還是希望小7有3G上網套餐
現在愛玩手機後
有時後有點想要學別人打卡什麼的...
我這個月購物金還沒用喔
應該是這個沒錯

樓上說的送9000多購物金
其實也是有考慮過
購物金不能延遞隔月
等於每個月要去7-11強迫消費

我拿我現在費率做比較
200 vs 377
贈品: 5000 vs 9048
每個越7-11月租多177 *24 4248
所以7-11贈品實拿 4800

其實相去不遠
但我覺得
算一算 拿現金折抵還是比較實際

劍心san wrote:
但以台灣的營業特色....(恕刪)



7電信!

不錯阿!

收訊比亞太!

又比亞太便宜!

wifi對我來說可有可無!

因為我有hinet的wifi!


我不懂為何你一直說他濫?

一直砲轟他!

還有你之前說要大家為了我而改7-11!

我當初先辦!

只說了他的月租和附加的服務!

身邊的朋友自己就來辦了!

全虹通訊也活了那麼久!

你有看到他倒嗎?



當初我直接解約亞太衝小7!

就算他沒優惠了我也沒什麼損失!

換間用!



如果你反7-11!

麻煩統一的都別碰!
劍心大你要不要考慮提告?

有些網友.請你們注意發言的用字.我是不知道有多少人收到[事實勝於雄辯]寄的私人訊息

但我有收到他寄的私人訊息

就算對方跟你的意見不同.你也不能語氣這麼差

我是中華跳到7-11.但中華現在也有講到死的方案可以選擇

有些地方.只有中華才有訊號.這也是不爭的事實.

7-11的wifi.有些店家.同樣的機子.有些網路會通.有些不管重試了幾次就是不通

2/19南下的仁德服務區裡的7-11.試了幾次就是連不上

7-11唯一可以比較的是.網內互打講到死的費用.非常的低.比亞太威寶全紅還低

一個亞太的333可以辦二個7-11的140

還可以讓你的wifi產品無線上網上到爽.在台北.中華3g的頻寬.動不動就被塞爆

到7-11點杯咖啡.坐下來上網.也是種不錯的選擇


刑法第 305 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Q1:什麼是恐嚇罪?
A1:所謂的恐嚇罪是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事通知某人,使受惡害通知的這個人心中產生畏懼而有不安的感覺。所謂的加害就是將要使之受損害。

Q2:像在網路上,有一些網友不是真正的想恐嚇,只是想發洩情緒,於是就在被害人網路的留言版上留言說:「某某人你有種做這些事,小心出門會發生事情」,或只是開玩笑的想嚇嚇人,算不算犯罪?
A2:必須看恐嚇的具體內容是什麼,如果一般人聽到這個內容,在不明白你只是開玩笑的情況下,會心生恐懼的話,就算是開玩笑也算恐嚇。因為你應該可以知道別人聽了會害怕,雖然你只是開玩笑,但在這種情況下,你的意思就包含了就算別人害怕你也無所謂的成份在內,這樣一來就是故意恐嚇他人了。舉例來說:「小心!我拿玫瑰花淹死你!」這種話一般人聽了是能夠會心一笑的,就算有死這個字,也不會有恐嚇的問題。但像曾有一個新聞,有一個男子在飛機上想搭訕空姊,他笑著拿了一個紙條給空姊,上面寫「我要劫機」,想引起空姊的注意,結果一下飛機就被逮捕了。

Q3:恐嚇的內容如果是像:「如果你不守諾言,你會有報應、會不得好死、會被雷打死」,算不算恐嚇?
A3:這種內容不算恐嚇而是單純警告,因為一般只要不是重大無知之人,應該能夠判斷得出這些惡果不是人能夠加以控制的,而是宗教上的教誨。這個是屬於道德層面的壓力,而不是刑法上要規範的恐嚇。

Q4:恐嚇有限制是必須用某些特定的方法嗎?
A4:沒有限制方法,一切的言語、舉動只要能使人心生恐懼即可,但必須直接或確定間接的使被害人知悉。直接的話例如:「直接」用對話或信件恐嚇,或寄冥紙、子彈給被害人。「確定間接」例如:請他人轉告說:「叫某某人出門小心一點,不然會被車撞。」,或公開在媒體上陳述,讓一般人都能夠得知,例如像新聞報導說:有人在網路上鼓吹要刺殺馬英九、或是像放炸彈想要嗆扁,只要馬英九或陳水扁知道這件事後心生恐懼,這樣就足以構成恐嚇罪。如果只是在外揚言放狠話,沒有確定的讓被害人間接知悉,這樣還不算恐嚇。

Q5:刑法第304條的恐嚇罪和第305條強暴脅迫的強制罪有什麼差別?
A5:首先在刑度上,恐嚇罪的刑度是二年以下有刑徒刑,而強制罪是三年以下有刑徒刑。再來是行為上的差別,恐嚇必須是以將來之惡害通知被害人,使被害人心生恐懼;若是以目前的危害或暴力相加,則為強暴、脅迫,構成強制罪。例如:有一個人亮出一把刀說:「不准動!」這樣到底算是恐嚇還是強制?我有一個朋友認識一個便利商店的店員,他曾經遭遇過有人持刀搶劫,結果他去報警時,警察竟然說刀沒有架到脖子上,所以算是恐嚇取財。這個說法就完全不對了!刀子拿出來說不准動,這已經是屬於現在的危害了,刀子都已經在眼前了,還說是恐嚇,那是完全說不通的。如果沒有刀子,只是說:「不准動!不然等一下拿刀子來殺你!」這樣才可算是恐嚇。

Q6:車禍事故,通知他人如果不來和解就要告他過失傷害算不算恐嚇?
A6:一般情況下不算恐嚇,因為到法院對他人提出告訴本來就是被害人的權利。不過如果是利用這點獅子大開口,也是有可能被認定為恐嚇的。例如知道對方是公務員害怕被告會影響考績,就恐嚇他叫他賠出二、三倍等不合理的金額,不然就要告他,讓他在所屬機關裡混不下去。

Q7:附條件的加害通知算不算恐嚇?
A7:須視目的是否正當、及受通知人是否能決定條件的成就與否。例如:「再抓到你偷摘花就打死你!」這就沒有恐嚇,因為這個人可以決定不去偷花,而且行為人為了防止這個人再來偷花所做的揚言是有正當目的的。如果是:「不自己辭職就打死你」這就是恐嚇,因為它的目的不正當,被害人沒有這個義務辭職,就算被害人能夠決定自己辭職,也是被逼的。

Q8:恐嚇和詐欺有何不同?
A8:恐嚇包含詐欺的話,當然還是恐嚇。例如:通知他人:「明天要去你家放火燒屋,識相的快點搬家!」這種惡害通知,行為人的主觀上其實只是想嚇嚇人,但就如剛才說過的,就算是開玩笑,只要是能夠嚇人的惡害通知,都是恐嚇,而且詐欺罪是屬於財產犯罪,其要件必須要取財,故單純的騙人要放火燒屋不會有詐欺的問題。而詐欺取財包含恐嚇的話,若內容已屬恐嚇,可能構成恐嚇取財罪。但如果像詐欺集團以電話詐騙被害人說:「你小孩在我的手上,不立刻去匯錢的話,我會殺了他!」此並非恐嚇而是詐欺,區別點在於他並沒有以將來之惡害來使被害人心生恐懼,而是利用人性的弱點來使被害人陷入錯誤,如果被害人機警一些去查證的話,是可以立即從錯誤中醒悟過來的,而像恐嚇的話就沒有醒悟的情況,被害人在被恐嚇之後,會一直處在恐懼「未來將可能發生的惡害」中,例如:「不立刻去匯錢,明天我將要去抓你的小孩」。


公然侮辱,是指在「公開、公然」的場合下,也就是在眾人可以共同見聞的情況下,以非「事實」的不雅言語或是圖片、文字對受害者進行「精神上的損害與汙辱」。例如,阿順在辦公室裡對同事阿明大聲謾罵:「幹X娘、沒屁眼!」,因為現場還有其他同事看到,即構成了公然侮辱罪:「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方式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目前網路聊天盛行,在網路上張貼謾罵他人之文字,與一般公然侮辱他人之情形並無不同,當然有可能成立公然侮辱罪,實務上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二年易字第二三六號判決認為:「被告在前開網站留言版上以粗鄙詞句,公然侮辱告訴人,使告訴人之人格遭受貶抑,並減損告訴人之聲譽,又網路資訊流通極為迅速,被告利用此等網路工具公然侮辱告訴人,使不特定之大多數人得以觀看上開有辱告訴人之網頁,被告之手段惡劣且對於告訴人產生之危害不輕」。
  所以,在網路上以文字方式謾罵他人,實質上已經構成了公然侮辱罪,在加上公然侮辱罪法條中〝以強暴方式犯前項之罪者〞,也包含以文字表現,所以直接變成〝加重公然侮辱罪〞,這不是單單三百元罰金就可以解決的。
  而對於謾罵內容該定位於〝公然侮辱〞還是〝公然毀謗〞,或是該內容根本不涉及謾罵,則要看法官如何裁定了。

事實勝於雄辯 wrote:
在一定的範圍內!! ...(恕刪)


由於現在line.app..通訊軟體很常遇到
身邊蠻多親友都用智慧機+吃到飽
一堆人都在用line免費講電話傳訊息不分網內外

目前我也是一支智慧機+吃到飽
網速很穩定3.6Mb,line通話品質也不錯
而且算下上網來吃到飽月費實直低於450元
又可以分享給PC.NB.平板...一同上網

現在上網吃到飽已經低於500/月
低價網內免費的優勢並不大

沙彌 wrote:
劍心大你要不要考慮提...(恕刪)


之前在新聞中也有看到同樣的貼文,好熟悉的感覺,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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