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hadog wrote:
會還在使用2G,或許有不得已的因素
...np是說我已經np到別家4G了,不是繼續到別家2g,謝謝大家關心。
電信服務是特許性質,也就是不能用一般的消費模式來看待
因為除了終端設備外,其餘的硬體配置、訊息傳遞服務都屬於電信公司
而頻帶所有權則是國家的,也就是電信公司向國家租用頻帶
所以國家可以依照政策,特許電信公司利用頻帶提供服務
也可以依法收回頻帶
既然停止2G服務已是國家政策
除非政策改變,不然電信公司也必須依法執行
否則罰款不說,還有可能被中止"特許"
同樣的,電信公司提供的電信服務,除非有違反法律
他們擁有是否繼續提供服務的權利,也就是只要沒有違法
且有書面合約明定,且合約也沒有違反法規,他們是有權做服務的變更
所以簽訂合約時,請詳閱合約內容
如果對合約內容覺得不合,可以選擇不簽約
但簽約了就必須依合約的規範走
台灣消費者意識抬頭是好事,但是法規意識還是很薄弱
不是講話大聲就能贏,只要電信公司沒有違法
沒有違約,都有權利終止提供的服務
你去申訴、去告都告不贏
因為你的所有權就只有你的終端話機而已
甚至某些狀況下,連終端話機的所有權都有疑義....
信我者天堂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