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深邊緣人 wrote: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二、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恕刪) 所以旅行社賣飛機票、六福村門票書局賣電影票都犯法了?
Kenji-kao wrote:如果申請時不能更改身分證號碼時不就很有趣了...等於直接開了一個門或是人頭戶,給詐騙或準備進行違法行為的人使用. 應該不致於,只有身份證號,其他資料及第二證件資料都要自己生,不太容易做壞事否則直接用身份證號產生器不是更簡單
"限量是殘酷的"因為我妹長期在國外工作,3個月才回來台灣幾天。之前都是用台哥大1.8預付卡,每次都儲值180元網路60天就過期。我是覺得用不完有點可惜,她需求就只是到台灣聯絡用,都是用LINE聯絡,剛好亞太11比較符合她目前的用量。明天最後一天,大家加油。黃牛一切隨洪感。感謝觀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