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初承諾就是一開始就無約.....合併了!

美酒斗十千 wrote:
同樣都是電信業不能一...(恕刪)

主管機關和業者公告就是很好的例子!
他牌業者合約到期恢復牌告都行之有年,
除原亞太無約/不綁約和台灣之星終身約外,
有哪一間是例外的?
hero374383 wrote:
他牌業者合約到期恢復牌告都行之有年,

合約到期恢復牌告本來就是行之有年
但是免綁約資費一直都沒有合約到期的問題啊

電信業存在這麼久
又不是只有亞太推出過不綁約資費
至少就我所知泛亞和台哥大以前都推出過
但電信業者也都只能用話術去要求消費者換約
(為了配合話術,客服也都宣稱以後不能再用了)
但業者從沒真的強硬執行變更不綁約資費過
美酒斗十千 wrote:
但是免綁約資費一直都沒有合約到期的問題啊


沒有合約到期的問題,
由誰斷定?

美酒大?往事大?
4904?
FTC?

都不是要如何推翻?

如果只是等客服口誤業者不執行,
真的不要賭這一塊,
對方的法務群不是吃素,
沒有文宣允諾和法律判例支持,
會有人理會?
hero374383 wrote:
沒有合約到期的問題,
由誰斷定?

免綁約資費在法律上本來就沒有合約到期問題
不需要由我斷定
或是你企圖斷定?


hero374383 wrote:
如果只是等客服口誤業者不執行,
真的不要賭這一塊,

甚至客服只是配合公司政策
想洗掉不綁約資費而這樣說的

什麼叫賭?
要申訴也要等業者實際變更不綁約資費再申訴啊
不然業者都能找一堆理由,像是客服搞錯之類的


hero374383 wrote:
對方的法務群不是吃素,
沒有文宣允諾和法律判例支持,
會有人理會?

有啊
還是有人會理會
例如你啊

以前的我,也曾理會過台哥大客服說的
然後我的3G免綁約0月租就這麼被洗掉了
(現在想來就懊惱,但無奈我當時不懂)

銀行養的法務也不少吧
信用卡免年費條款變更時(用戶不回覆意見就視為同意)
等我發現我真的被扣年費打電話給銀行時
電話中銀行客服也跟我說他們的法務認為沒問題
結果我去申訴時,消保官打臉了銀行
hero374383 wrote:
沒有合約到期的問題,
由誰斷定?

美酒大?往事大?
4904?
FTC?

都不是要如何推翻?

如果只是等客服口誤業者不執行,
真的不要賭這一塊,
對方的法務群不是吃素,
沒有文宣允諾和法律判例支持,
會有人理會?


各位網友看到沒有, 我們在跟他談法律,
他就開始跟我們瞎扯誰來判定?

依據法律, NCC 有權力去推翻民法將原本無期限的不定期租約改變成定期租約??
如果NCC真的這麼做, 那麼檢察官就會先用圖利罪來調查.

從頭到尾, 不綁約的討論基礎就是法律,
但這些人都喜歡用客服跟公告來反駁,
讓業者可以去隨意變更租約的依據??
客服跟公告可以推翻一切合約跟法律??
美酒斗十千 wrote:
免綁約資費在法律上本來就沒有合約到期問題

主管機關公告時間到期後,
無約/免綁約業者就依法恢復牌告,
不會什麼斷訊的問題,
不用補貼優惠,
反而還賺比較多!

幾個微弱的案例看都覺得不行。
往事pass wrote:
依據法律, NCC 有權力去推翻民法將原本無期限的不定期租約改變成定期租約??
如果NCC真的這麼做, 那麼檢察官就會先用圖利罪來調查.


抱歉喔!
客服的對話旁邊都附有主管機關的圖片,
基於主管機關對話來做探討,
客服對話是輔佐。

覺得公告不合理就去按鈴申告啊!
說誰誰誰圖利誰誰誰,
甩那些片兒湯話!
hero374383
美酒斗十千 那麼會解釋?那Q1911終身我也可以解釋用到公司消滅?
美酒斗十千
hero374383 你看一下消保法第11條: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hero374383 wrote:

抱歉喔!
客服的對話旁邊都附有主管機關的圖片,
基於主管機關對話來做探討,
客服對話是輔佐。

覺得公告不合理就去按鈴申告啊!
說誰誰誰圖利誰誰誰,
甩那些片兒湯話!


簽約當下即為不綁約無期限的不定期租約,
NCC無權更動這些契約.
這點你不懂吧??

現在這時間去申訴啥??
法律不罰未遂, 這前面已經提過, 你再繼續裝??
hero374383
去反映啊,在01打打嘴砲有什麼用?
往事pass
呵呵, 繼續裝阿... 我看著...
Tracy k wrote:
我搞不懂你的立場,
時而看似在幫亞太客戶說話,
時而又若在幫遠傳警告亞太客戶,

真的我錯亂了

我也覺得錯亂了

他覺得Q1911業者必須認賬
但其它的免綁約資費他又覺得業者可以任意解釋


消費者保護法

第 11 條
1 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
2 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第 17 條
1 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化,得選擇特定行業,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3 第一項不得記載事項,依契約之性質及目的,其內容得包括:
一、企業經營者保留契約內容或期限之變更權或解釋權
二、限制或免除企業經營者之義務或責任。

消保法我翻出來了
我以前就申訴過銀行,銀行被消保官打臉

不是我愛亂解釋
只要解釋是合理的,按消保法規定
本來就要採用對消費者有利的解釋

法務的作用其實是
在和消費者對壘時設法擺平消費者
如果擺不平,就告訴公司怎樣少失血
往事pass
其實他一開始把Q1911的功勞攬在自己身上, 套了一個好像幫消費者的皮, 然後一直去做損害消費者的事情, 告訴大家要換約, 不然期限就到了. 而實際上Q1911根本不是他去爭取的.
hero374383
往事pass 從來沒有這麼說過喔,都是靠大家爭取!
美酒斗十千 wrote:
我也覺得錯亂了他覺得...(恕刪)

不,
都要認帳,
但就目前證據看來是不夠充足。

就目前風向是替業者說話,
但沒有必要替業者說話,
沒有任何好處,
替業者說話我懶得發文,
懶得找證據,
懶得打電話追後續,
就為了替大家爭取權益。

大大說的點我都很認同,
通過瑕疵確實有機會破防,
爭取到自身權益。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