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酒斗十千 wrote:
同樣都是電信業不能一...(恕刪)
主管機關和業者公告就是很好的例子!
他牌業者合約到期恢復牌告都行之有年,
除原亞太無約/不綁約和台灣之星終身約外,
有哪一間是例外的?
hero374383 wrote:
沒有合約到期的問題,
由誰斷定?
hero374383 wrote:
如果只是等客服口誤業者不執行,
真的不要賭這一塊,
hero374383 wrote:
對方的法務群不是吃素,
沒有文宣允諾和法律判例支持,
會有人理會?
Tracy k wrote:
我搞不懂你的立場,
時而看似在幫亞太客戶說話,
時而又若在幫遠傳警告亞太客戶,
真的我錯亂了
第 11 條
1 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
2 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第 17 條
1 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化,得選擇特定行業,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3 第一項不得記載事項,依契約之性質及目的,其內容得包括:
一、企業經營者保留契約內容或期限之變更權或解釋權。
二、限制或免除企業經營者之義務或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