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品 wrote:
很多人看到的是一個人對事的態度
難道這個門號是剛辦前兩個月就被停話嗎?
只是少用,過了幾個月之後被停話,
何況辦手機業務也都合約收執聯可以查看,
不過不用多想,當然搞丟了,
找高人做什麼,重要的是"熊庹"
態度? 文章沒看清楚就在批判,這個也是好的態度?
樓主的行為老實講的確是有很多的"瑕疵"
不過現況就是樓主遠傳門號辦了"八個月" ,很少在用,欠費未繳,結果被停話,沒想到又不知道自己的手機號碼。
停話的狀態,一堆人反問樓主為什麼不會打去另外一隻手機,就可以知道手機號碼。
我不找高人問停話的手機如何撥出去,要找"熊庹"幹嘛??
話說回來,我的國文能力真的很差...完全看不出"熊庹"想表達的意思...(或者笑點?)
奶油銓 wrote:
我就是很天真的自以為是這樣. 結果客服就問我. 您的電話號碼是多少? (我答不出來). 然後就開始解釋資訊安全問題了. 我一點辦法也沒有. 有客戶姓名與客戶號碼 與本人的各項資料都不行. 電話號碼才是他們服務的對象.
今天你老爹拿著你的身分證打電話給遠傳,各項資料都符合,唯獨不知道你的手機號碼,然後遠傳給了你老爹所有的資料,使用狀況。 你會不會覺得隱私被侵犯。
今天你老爹拿著你的的資料打電話給銀行,然後所有資料都符合,唯獨信用卡號碼不知道,然後銀行給了你老爹所有的資料,包括欠繳卡費,你會不會覺得隱私被侵犯?
最恐怖的是,你已經親自跑了一趟門市,只為了拿契約,卻不把手機復話?
你要訴求的重點應該是: 我五月八號己經繳費! 為什麼遠傳還把我停話,然後我還要繳高額的違約金!
而不是到現在還在盧為什麼客服不能給我的手機號碼,我只是想知道!!
話說回來,你到底有沒有再跑一次門市把手機復話,順便把你碰到的情況跟門市講....
只能說,自己的權利要爭取,不要等過了時間,那就有得忙了.
Daski wrote:
今天你老爹拿著你的身...(恕刪)
是的. 我5月8號去繳款後. 那個手機其實又放回抽屜了. 5月11日我將它開機. 隨便打一通電話測試一下. 想看看遠傳是不是有收到帳款. 我自以為過了3天應該是OK 了. 但是一外撥就轉客服語音. 所以我掛斷用那個門號打888轉客服. 客服說我沒有電話號碼不能幫我查詢. 我當下就想說算了. 反正我電話費是在期限內繳清了. 然後我有告知客服我的客戶編號, 請它們查. 之後我自以為這樣應該就解決了. 於是我又把電話放回抽屜裡.
之後就是5月16日我收到違約金帳單. 然後我又去電客服. 向他們說明, 明明所欠款系於5月10日就入帳了, 帳單上遠傳自己都列出了. 為什麼你們還寄我違約的帳單給我 ? 他們說這些都是電腦自動產生的. 只要他們設定一下就好了. 於是又問我電話號碼. 但是我就是不知道電話號碼. 我問說可不可以用 本人名稱查詢 ? 可不可以用客戶編號查詢? 可不可以用帳單地址查詢 ? 客服總是解釋說他們沒有辦法. 只能請我帶雙證件到門市去辦理. 去門市不是不行. 其實遠傳的門市也不是說離很遠.但是我身為租用本人, 一開始我只是通知遠傳我名下的電話欠款都已經如數繳清了. 請他們查明. 這樣有任何洩密的可能嗎 ?
至於您說的代辦的問題. 我自己的認知是第三人得要出具本人的委託書才能辦理.
Daski wrote:
那如何證明是你本人?...(恕刪)
感謝您的建言. 其實我也沒有想要知道我的門話是多少. 就如同您之前的回復, 我本來就堅持, 我已經繳清欠款了. 為什麼還收到違約金? 但是客伏在我不能提供電話號碼的情況下. 也堅持不能辦理. 所以雙方就卡住了.
我自己以為, 我都已經主動的通知他們, 他們的帳務系統有問題. 導致我在期限內繳清了費用, 卻還是要繳交違約金. 我知道自己於法有據, 遠傳是不可能有機會收到我這筆款項的. 但是這種事情不能電話辦理 ? 因為我不能提供門號而被拒絕. 這樣不是很誇張的嗎 ? 出錯誤的是他們的帳務系統. 而不是我. 怎麼會據此要我去門市辦理 ?
也許他們認為, 公司對各項業務都有標準的作業規範, 大家都要遵守. 但是我這個例子裡, 就如同我引用的他們公司服務條款的第二十條:
乙方(就是客戶)繳清欠款後, 甲方(本例是遠傳)有義務在24小時內恢復期通話.
繳清欠款這件事情, 乙方當然要附上證據(我也願意傳真收據等等). 但是甲方並沒有依約定在24小時內恢復我的通話. 甲方客服多是告知我, 電話中他們沒有我的門號不能辦理取消違約金的事宜, 我只能臨櫃辦理. 所以才引起我的牛脾氣.
不過我在此還是非常的感謝您的建議. 但是我對於身分資料核對這件事情, 還是要再次提供我的見解與您討論:
我們有時收到服務商的來電, 向我們推銷各式各樣的業務(比方說更改費率等等). 這時難道沒有您說的, 好朋友或者父親 在知道我的基本資料的情況下. 冒然就答應了? 我於收到繳款單時發現後可以據此抵賴嗎 ? 我猜是非常困難的. 以我對法律的認知, 服務商這時變成不知情的第三者, 我所受的傷害得要向冒名替我答應的人請求. 像這種它們有錢可以賺的業務, 就不會堅持我要持雙證件臨櫃辦理, 電話中詢問就可以, 願意開方便之門給客戶. 然後對於我的帳務問題就堅持要問我的電話號碼, 並在我不能提供的情況下, 就堅持我一定要臨櫃辦理. 這樣的服務是合情合理的嗎 ? 所謂的確認基本資料, 哪些才算是基本資料? 有白紙黑字的寫在契約上面嗎 ? 沒有記載的部分, 就只能任由系統服務商指定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