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門號供小孩或父母使用是違法的事情?


蝦米爸爸 wrote:
信用卡在實體門市會有簽名的問題

線上刷卡是沒有簽名的問題
不過我相信打電話去問銀行客服
可以線上買東西刷老婆的信用卡嗎
銀行客服會跟你說不可以



所以你的觀念是: 你認可 抓不到 就不是違法


很好~~ 跟你出借門號的觀念一樣






你的法律觀念是怎麼養成的? 沒抓到就是不違法?

你是違法沒被抓到 而不是這件事本身合法!!
125475368 wrote:
所以你的觀念是: 你認可 抓不到 就不是違法
很好~~ 跟你出借門號的觀念一樣

我好幾次都跟業者"舉發"我自己把門號給小孩/父母用
怎會是"抓不到"?
那是根本就沒違法啊

而且我說了銀行客服會說不可以刷配偶的信用卡
但電信公司的客服有告訴我可以辦門號供小孩/父母用

電信公司客服雖不是法務人員
但也會接受職業訓練
什麼可以回答、什麼不可以回答、什麼需要請示上級
既然電信公司客服敢回答我說辦門號供小孩/父母用是可以的
就表示這件事根本就沒違法

電信公司都沒表示這是違法的事情
你還一直說這是違法
真是奇怪了

雙11前我還把兩個門號過戶給小孩(未成年)
辦過戶的時候,業者直營門市的人員還告訴我
門號登記在大人名下比較方便
登記在小孩名下若要辦異動時還得抓小孩一起來辦
而且要4張證件(申辦人+監護人的雙證件)才能辦
會比較麻煩
如果登記在大人名下給小孩用是違法的
門市人員還敢這樣告訴我?

我開的車不是我的名字也違法?

我住的房也不是我的名字也違法?

跟鄉民認真就輸了。

蝦米爸爸 wrote:
有網友說辦門號(登記自己名下)但把門號拿給小孩或父母使用
這件事情是違法的(違反合約條款)
不知道大家看法為何?


您何必這麼認真呢?

人生短短時光寶貴

不必跟某些人爭論這種無意義的事情

不如把時間花在家人身上!

剛剛翻了前幾天簽的遠傳合約

只有第七章第四十一條
乙方非經甲方書面同意或法律明文規定,不得轉讓本契約之權利及義務予第三人,如有違反,甲方得終止本契約。

所以 公司行號法人/自然人.授予他人使用不等於"轉讓".

授權使用/轉租/轉讓 是三回事....

按照那位仁兄的觀念

全台灣所有大公司行號都違法

因為申請的市內電話/網路/行動電話

都是公司法人名義.

但實際授權後的最終使用者都是員工...

那位仁兄的概念.把授權使用=轉讓

一種把車子借朋友開就變成朋友的邏輯...

家裡借朋友住.房子就變成朋友的.......

a9202507 wrote:
我開的車不是我的名字也違法?
我住的房也不是我的名字也違法?

感謝你的看法


sapphirine wrote:
授權使用/轉租/轉讓 是三回事....
按照那位仁兄的觀念
全台灣所有大公司行號都違法
因為申請的市內電話/網路/行動電話
都是公司法人名義.
但實際授權後的最終使用者都是員工...
那位仁兄的概念.把授權使用=轉讓
一種把車子借朋友開就變成朋友的邏輯...
家裡借朋友住.房子就變成朋友的.......

謝謝你的意見



a9202507 wrote:
我開的車不是我的名字也違法?

我住的房也不是我的名字也違法?

跟鄉民認真就輸了。



傻子 所有權是你的 你才有權力出借他人使用



你如果把權利車再出借友人使用, 你認為被臨檢了 提不出授與的使用證明 能不被帶回警察?
sapphirine wrote:
您何必這麼認真呢?...(恕刪)



傻子 所有權是你的 你才有權力出借他人使用



你如果把權利車再出借友人使用, 你認為被臨檢了 提不出授與的使用證明 能不被帶回警察?




你都沒有所有權 自己只有租用權的東西, 還談什麼東西變別人的


你名義租車, 你再未經公司同意借人開 車子就是他的?
你名義租房, 給小三住 = 房屋過戶小三名下?

要酸也用點邏輯 用這可笑的謬論? 勸你 獻醜不如藏拙
125475368 wrote:
傻子 所有權是你的 你才有權力出借他人使用
你如果把權利車再出借友人使用, 你認為被臨檢了 提不出授與的使用證明 能不被帶回警察?

所以你的意思是
業者對於看不順眼的用戶(例如流量很大的用戶)
只要沒有綁約,就可以收回不給用是嗎?
因為門號所有權是電信公司的
那電信公司單方面不爽租了,不行嗎?

算起來租用的東西是(讓門號可以)"使用基地台、電信設備"
然後門號算是屬於使用者的(只要使用者正常繳費合法使用)
所以使用者可以行使攜碼的權利
把門號帶到別家電信業者

其實就連門號也不能完全算是電信業者的
而是NCC配發下去給各電信業者的
例如NCC已經收回2G門號
所以有些人想跟電信業者拿回以前用的2G門號
電信業者告知說他們也沒辦法再撈回這門號了

又門號如果不屬於使用者的話,怎可以辦理"過戶"?
一個沒所有權的東西竟能"過戶"給他人
違法跟違反合約都搞不清楚 ,說太多好像也沒用 .
法律沒有規定事情就是可以做 ,這就是罪刑法定主義(刑法第一條規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但是再完整的法律文字也是死的,不可能涵蓋所有,所以法律制定以後會有很多補充解釋,法官在判案的時候雖依據法條,但也有很大的自由心證,即使是律師都不敢拿著法條就保證一定能打贏官司。
所以樓主不需要舆人爭論,畢竟每個人都有固執己見的權利,但是非對錯自有公論。

小惡魔市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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