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人如果同意且辦理了,違約被限速自然不該有任何抱怨...
可是在那之前,不合理且內容定義模糊的條規,隨之而來的更是業者自行判斷合不合常規的流量用法,對消費者而言並無相對保障...
合約是業者自己訂的,認真要做自然可以明訂清楚的,可是為什麼不?
因為吃到飽對於所有自家或未來可能的潛在用戶都是誘因...
業者可以打著不限速吃到飽的名義,不停招收新用戶...
卻對於已申辦的用戶,採取自己認定範圍的用量進行限速,怎麼想都不合理...
確實,不要當流量怪獸就好...
但前提上業者並未告知怎麼用算流量怪獸...
去吃到飽餐廳用餐,業者明訂只能吃多久,這時間內任客人享用,我覺得這樣很OK...
話說在前頭,遊戲規則說清楚講明白,客人掏錢買帳就是同意了...
同樣道理,電信業者也可以明訂吃到飽僅限多少流量內,超出多少就會限速...
我相信對業者這絕對不難,只是要不要罷了...
我用過台灣之星也被限速過,而我被限速前的用法就只是比較頻繁的在看Youtube或其他線上觀看的影片,那我這用法有違常理嗎?
難道追劇錯了嗎?
難道庶民追劇錯了嗎? 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