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之星188續約_已向消保官申訴

just.lvoe.me wrote:
限制消費者不能異動名...(恕刪)
只可說,台灣之星去年雙11給的優惠月費,合約上也有明寫,辦了就不可異動其他台灣之星門號,就算門下合約到期也是不可解約跟攜去別家,你已做了就回復原價合約也是照舊走完,我才去年沒辦台灣之星門號,因自己有前年雙11續約188門號了,還有一門雖時會異動的0元台灣之星門號,反正都兩門終身門號了,還何必為了一門188門號在綁死其他兩門號

目前看就去年雙11優惠月費有這樣規定,其他的都沒這樣規定,如現在勞動節開出199月費也沒這樣規定,未來感覺要玩超低月費優惠,應該都會綁死自己名下門號,不管台灣之星才會,看台灣大哥大開始,對名下六個月內沒月費的人開出優惠費率,未來會不會這樣做也很難說,只可說那個電信業會喜歡老客戶改越低月費,中華對老客戶最差,續約永遠沒好的費率

再來未來想要辦超低月費,很建議定要看清楚合約上說明,別當低月費是開的月費是理所當然,看遠傳或台灣大哥大或亞太都有自己內定的規定,如有幾家辦了499月費又每月上網量破上兩三百G,你可看看未來合約到會不會找你上門來說續約(就算是電銷也永遠不會打電話給你),業者會很樂意讓你走去別家電信使用
真的不少人都不把合約看清楚或問清楚
就自行腦補想像
等問題出現才想去申訴
我們辦的時候也卡在旋轉門條款考慮了一下
後來看看其他隻的合約到期日也都差不多時間
就綁下去了
只能說要簽約就不要後悔
要後悔就去辦無合約限制的吧
想怎跳就怎跳囉
這次很支持台灣之星
要讓樓主明白一下合約不是隨便亂簽亂自行解釋的呀
phonex88 wrote:
以"續約"方式加辦9...(恕刪)


嗯...我是名下有2門不同年的雙11,去年請客服查過是符合申辦資格的,但2018的號碼不好記不打算保留,所以當時沒有簽,不算偽命題喔。
樓主貼上來本來是要取暖,結果被洗臉...

我自己名下也3門台星,都是雙11特案,2門188(2017,2020),1門88(2018)
我是全放著不管,根本不怕旋轉門,再2年就全都無約了
rtype13 wrote:
忽然想到我有一個2019...(恕刪)

可以 只要是續約老11 就沒這條款
新條款只適用新辦用戶 不然怎會有身上有老11用戶 建議隔年約滿退光在玩雙11
(當然 0月租或+0的88這種大概最便宜綁終身也不會怕旋轉門條款就是 只需注意會卡1門 有可能不能辦+94那門)
可憐阿,才這麼一點錢也想鬧大
是有那麼窮? 窮還申請跟養那麼多門號?
樓主其實心態就是想吵看看有沒有糖吃

雖然看似美好,但說真的88/188方案已經是很佛了
我打算用到4G退場,反正目前5G也還沒變成主流
這幾年幫我省下不少,當年3G(399月租)都沒這麼省
北方珊瑚草 wrote:
嗯...我是名下有2門不同年的雙11,去年請客服查過是符合申辦資格的,但2018的號碼不好記不打算保留,所以當時沒有簽,不算偽命題喔。

不曉得你所謂的"符合申辦資格"是指什麼?

如果是指"續約",那你那2門雙11當然都符合"續約"資格。

如果是指"續約並加辦94/149",那就不符合資格了。因為台星有公告,以"續約"方式加辦94/149門號,須名下台星門號只有一門號者,才可以加辦。

你都有2門台星雙11門號,是不符合續約加辦94/149資格的。

如果你是想續約加辦94/149門號,客服卻回答你"符合申辦資格",那就表示是客服搞錯了!

我會說你的問題是"偽命題",是因為你所問的問題是不成立的。

這是你的原話︰
有沒有2020雙11「續約並加辦94/149」的網友,成功退租名下其他門號而沒有踩到旋轉門呢?

1.續約並不適用旋轉門條款。

2.想續約加辦94/149之老用戶,名下只能有一門台星門號,才能加辦。

既然只有一門台星才能加辦,又何來的"其它"台星門號用於退租呢?
好~

明白了~謝謝.



navy95 wrote:
可以 只要是續約老11(恕刪)
rocket168cn wrote:
這個真沒什麼好說的白(恕刪)

一般2018的188看到2020都會續 畢竟只剩下半年合約 2018也不是終身約...
最重要的是老11去續188也沒旋轉門才是重點

不過想一想大概就跟遠傳111一樣 提早半年就再綁約 優惠也差不多
記得從80變100分鐘?而且變終身
遠傳是網外多9分 但要綁2年
just.lvoe.me wrote:
1.合約到了他沒給你比較優惠的那就算了,還給你比原本的更差的
2.你想退這隻到期的,抱歉喔~你2020的旋轉門表示,那我要漲回原本價格7XX喔
3.合約到了不續約,那你流量到了就降速了喔!!!想退這隻沒合約的門號,2020的旋轉門表示你再等兩年吧

你的
第一點是錯的,2018年的188不是終身約,合約到期是恢復原牌價(原合約的優惠沒了,調回原始牌價的方案內容),所以第一點你的立場就站不住腳了。

第二點旋轉門條款,台星是白底黑字在遊戲規則中就醜話講在了,合約的內容也有詳細註載。

第三點你也講錯了,因為第一點與第二點,就卡死第三點了。

如果簽訂合約的法定效力,可以日後由單方自我認定不合理來推翻不認帳或求償,那簽訂合約的雙方(或多方)議和與承諾就形同虛設了,那個各行各業的生意往來之交易(公家或私人),還有必要再簽訂合約來作為彼此雙方的議和與承諾之保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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