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亞太電信月租資費最彈性方案,上面寫不綁約,那算是「終身」約嗎?

Mandala666 wrote:
你舉的例子很沒有說服(恕刪)

幹嘛一直強調無綁約不等於終身約或強調合約有霸王條款,遠傳可能為了維持用戶或養著等升級5g不綁約優惠就可能繼續甚至合約變空白,優惠一直用到4g到期,這樣不就是變相終身約嗎?
Mandala666 wrote:
你舉的例子很沒有說服力

你覺得我舉的例子沒說服力
但是你連一個支持你觀點的例子都舉不出來
請你舉出一個例子:
已申請下來的不綁約資費(不是綁約然後約滿)被電信公司漲價的例子?



Mandala666 wrote:
現在不僅不綁約被你們凹成解釋成為終身約,甚至公司保留變更資費的權利,也被你們解釋成就算變更,也只能變更成對消費者更有利或更低價的資費

連亞太客服都這麼說了:
如果正常繳費使用....會一直保持的喔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18&t=6550941&p=3#84350506
s10876914s wrote:




Mandala666 wrote:
遠傳要合併亞太,本來就得概括承受亞太的合約, 問題是你和亞太簽的合約本來就是不綁約, 遠傳承受的也是不綁約的合約啊!

"不綁約" 不是 "沒有合約"
不綁約還是有合約,只是不綁
不綁則是賦予用戶隨時離開的權利
但這份合約電信公司能隨意終止嗎?
答案是不行
請你先瞭解「強制締約」

https://www.justlaw.com.tw/LRdetail.php?id=447
(二) 「強制締約」又稱為強制契約,是指要約或承諾因法律規定而強制成立,其契約亦因而強制成立。亦即個人或企業負有應相對人的請求,與其訂立契約的義務,對相對人的要約,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承諾。此為契約自由原則之限制。強制締約制度設立之目的,是為了維護經濟利益及當事人間地位之實質自由與平等。舉例如下:
1. 公用事業的締約義務:郵政、電信、電業、自來水、鐵公路等事業,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客戶或用戶供用的請求。
2. 醫療契約的締結:醫師、獸醫師、藥師、助產士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診療、檢驗或處方之調劑。法律所以設此規定,乃出於對生命健康的重視。
3. 民法第425條規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將房屋所有權讓與第三人時,其原先與承租人之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繼續存在,則受讓人與原承租人間成立租賃契約,即所謂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亦為強制締約之例。
4. 民法第839條第3項規定,地上權人不得拒絕土地所有權人購買作物,亦為強制締約之著例。

電信業者和客戶簽訂不綁約的資費
業者是不可以隨意對客戶說不想繼續出租了
至於用戶想隨時離開,則是OK的
客戶欠費不繳可以構成業者終止出租的正當理由
moni0000
他們其實可能知道但是故意在混淆視聽,因為多數民眾不太清楚合約概念是什麼,而相關業者更是不希望民眾理解合約概念的問題,所以寧可在這爭論也不要民眾懂的詢求官方介入或裁決[嘆氣]
moni0000
不綁約是指無設定期限(到期日)的合約
貼心提醒:
適用對象:「新申辦/攜碼」用戶申辦。用戶需持有中華民國身分證號之一般個人用戶(申請者須年滿20歲以上,且限本人申辦;未成年人(需年滿7歲以上)則可透過法定代理人申辦,並須一併檢附未成年人與法定代理人雙證申辦)。
此方案限該證號下前180天內無Gt智慧生活月租型門號,4G月租(99/138/199)及5G月租(599/799)資費方案僅能擇一申辦。若不符合申辦條件,重複留單系統將自動取消訂單。
該促案不提供公司戶、外籍人士申辦,不適用身心障礙方案折扣優惠。如資格不符將取消訂單。用戶門號申辦需符合Gt智慧生活申裝規範。
活動內容、最新資費以官網公告為準。Gt智慧生活保留審查申辦資格、修改、終止或暫停本活動之權利,如有任何變更內容或詳細注意事項將公佈於本活動網站,恕不另行通知。更多詳情請參照Gt智慧生活網站公告,或洽詢客服專線:0809-063317。

這是申辦前的貼心提醒
所以意思是遠傳接手之後
也是有權終止或暫停本活動之權利嗎?
mkl29 wrote:
活動內容、最新資費以官網公告為準。Gt智慧生活保留審查申辦資格、修改、終止或暫停本活動之權利,如有任何變更內容或詳細注意事項將公佈於本活動網站,恕不另行通知。更多詳情請參照Gt智慧生活網站公告,或洽詢客服專線:0809-063317。

也是有權終止或暫停本活動之權利嗎?

「終止或暫停本活動」
並不是「終止或暫停已成立的合約」
也就是業者可以停止接受新的申辦
但對於已申請下來的不綁約之合約業者是無權終止的

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araDeatil.aspx?pcode=J0170001&bp=2
第 17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
化,得選擇特定行業,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
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前項應記載事項,依契約之性質及目的,其內容得包括:
一、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
二、違反契約之法律效果。
三、預付型交易之履約擔保。
四、契約之解除權、終止權及其法律效果。
五、其他與契約履行有關之事項。
第一項不得記載事項,依契約之性質及目的,其內容得包括:
一、企業經營者保留契約內容或期限之變更權或解釋權。
二、限制或免除企業經營者之義務或責任。
三、限制或剝奪消費者行使權利,加重消費者之義務或責任。
四、其他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事項。
違反第一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
效力,依前條規定定之。

消保法第17條已經寫的清清楚楚:
「企業經營者保留契約內容或期限之變更權或解釋權」條款無效
美酒斗十千 wrote:
「終止或暫停本活動」(恕刪)

依照合約來說電信業者沒有變更合約期限
因為亞太是一開始合約就到期,LM滿一年後也都到期了
說廣告打著終身也沒什麼意義,終身沒寫在契約中也沒指明是什麼東西的終身
如果電信業者主張是LM提供的專案所以是指LM終身,那品牌早已圓寂沒用了
約滿後的優惠是電信業者單方面提供,想喊停隨時可以喊停
合約已到期沒定金沒違約金的問題,雙方片面解約都沒有權利跟對方要錢
有提前告知+減免月租費,消費者也很難主張臨時停止服務造成損失
電信業者的法務不是請來當擺飾的

簡單說要辦就辦,會怕就不要辦
手上已有LM+台星+亞太,抱著能用多久算多久心態順順用就好...
mariase
亞太合約書不綁約直接寫明0個月合約期間,不是寫起始日卻無終止日,是指合約已到期並不是無限期
moni0000
總之最後爭議的認定都不是電信業者或用戶可以擅自定義的,請ncc或消保會發公告聲明才有效力,用戶若認為有權益受損就是請官方介入協助調解
mariase wrote:
因為亞太是一開始合約就到期

不綁約沒有到期問題
所以並不是「一開始合約就到期」


mariase wrote:
說廣告打著終身也沒什麼意義,終身沒寫在契約中也沒指明是什麼東西的終身
如果電信業者主張是LM提供的專案所以是指LM終身,那品牌早已圓寂沒用了
約滿後的優惠是電信業者單方面提供,想喊停隨時可以喊停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
不是業者想怎麼解釋就怎麼解釋的
如果有些人喜歡做出有利業者的解釋
是那些人自己放棄自身的權利

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
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另外Line Mobile並不是第二類電信業者
辦LM資費的人,締約對象是遠傳
Line不願再把Line Mobile招牌授權給遠傳
這是遠傳和Line之間的事情
並不影響遠傳和用戶之間的契約
只是遠傳不能再繼續使用Line Mobile的招牌
只好把原本契約中關於Line Mobile的字樣拿掉

https://tw.stock.yahoo.com/news/有影-ncc-line-mobile是品牌-不是電信公司-062422410.html
翁柏宗表示,LINE MOBILE是LINE獨家授權商標給遠傳,沒有透過LINE MOBILE經營電信服務,締約對象是遠傳,服務提供者是遠傳,沒有申請MVNO的問題;會以實際服務提供者跟網路架構來決定要不要申請第二類電信執照,電信服務提供者出現LINE MOBILE就不行。


請注意看Q5
美酒斗十千
你把"綁約結束"和"合約結束"搞混了。用戶能使用門號,本來就有合約,只是綁約的合約分為"綁約期優惠價"和"綁約期滿的價格"(通常是牌價)。綁約期滿的價格(通常是牌價),你有聽過業者隨意調漲的嗎?
moni0000
電信業如同台電屬於公共事業,許多法規仍延用舊電信局時代的規定,電信業擅自停止服務不是退號退錢這麼簡單,申訴的人多了業者的電信執照都要丟掉
美酒斗十千 wrote:
你覺得我舉的例子沒說服力
但是你連一個支持你觀點的例子都舉不出來
請你舉出一個例子:
已申請下來的不綁約資費(不是綁約然後約滿)被電信公司漲價的例子?



Mandala666 wrote:
現在不僅不綁約被你們凹成解釋成為終身約,甚至公司保留變更資費的權利,也被你們解釋成就算變更,也只能變更成對消費者更有利或更低價的資費


連亞太客服都這麼說了:
如果正常繳費使用....會一直保持的喔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18&t=6550941&p=3#84350506

s10876914s wrote:




Mandala666 wrote:
遠傳要合併亞太,本來就得概括承受亞太的合約, 問題是你和亞太簽的合約本來就是不綁約, 遠傳承受的也是不綁約的合約啊!


"不綁約" 不是 "沒有合約"
不綁約還是有合約,只是不綁
不綁則是賦予用戶隨時離開的權利
但這份合約電信公司能隨意終止嗎?
答案是不行
請你先瞭解「強制締約」

https://www.justlaw.com.tw/LRdetail.php?id=447

(二) 「強制締約」又稱為強制契約,是指要約或承諾因法律規定而強制成立,其契約亦因而強制成立。亦即個人或企業負有應相對人的請求,與其訂立契約的義務,對相對人的要約,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承諾。此為契約自由原則之限制。強制締約制度設立之目的,是為了維護經濟利益及當事人間地位之實質自由與平等。舉例如下:
1. 公用事業的締約義務:郵政、電信、電業、自來水、鐵公路等事業,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客戶或用戶供用的請求。
2. 醫療契約的締結:醫師、獸醫師、藥師、助產士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診療、檢驗或處方之調劑。法律所以設此規定,乃出於對生命健康的重視。
3. 民法第425條規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將房屋所有權讓與第三人時,其原先與承租人之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繼續存在,則受讓人與原承租人間成立租賃契約,即所謂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亦為強制締約之例。
4. 民法第839條第3項規定,地上權人不得拒絕土地所有權人購買作物,亦為強制締約之著例。


電信業者和客戶簽訂不綁約的資費
業者是不可以隨意對客戶說不想繼續出租了
至於用戶想隨時離開,則是OK的
客戶欠費不繳可以構成業者終止出租的正當理由



本來就沒說服力
你的截圖只貼了前半段你想看的
那段和客服的對話後半段
客服還有提醒, 要續約(綁約)對原優惠才比較有保障
你們都刻意忽略那段話
請問要靠續約或綁約才能維持優惠資費,這算是哪門子的終身約?


公司保有修改變更活動的權利都寫在合約裡了
之前亞太說資費申辦至2/28截止, 後來改成3/31, 現在又提早為3/13
那以前亞太說不綁約可用到2023
現在又說可用到2025
哪一天亞太可不可像申辦截止日一樣,又提早截止說只到2024?
使用期限可以改來改去, 這不就代表不綁約就不是終身約了
真是終身約還可以這樣改來改去嗎?
Mandala666
你沒綁約, 被改就有可能照新資費啊! 不然人家綁約是綁辛酸的?
moni0000
改了再說嘛,大家也是抱著賭一把的心態而已,只是最後申訴一下多爭取看看,真不行相信下注的用戶們還是輸的起的[識破]
s10876914s wrote:
幹嘛一直強調無綁約不等於終身約或強調合約有霸王條款,遠傳可能為了維持用戶或養著等升級5g不綁約優惠就可能繼續甚至合約變空白,優惠一直用到4g到期,這樣不就是變相終身約嗎?


我從頭到尾都沒說遠傳接手不會讓你繼續用一陣子
我一開始就強調從合約精神來看,不綁約的合約不等於終身約
人家讓你用到何時又不知道, 這叫變相終身約?
jaysung
覺得遠傳接收後可能把無約定一個到期日,可能是兩年,到期後合約內容自動改變,而這兩年也可以當緩衝......畢竟之後剩三大也沒啥可玩了~
moni0000
原約若用戶不同意可能沒辦法更動了,所以業者要想辦法用各種技巧讓用戶簽下新約
Mandala666 wrote:
我從頭到尾都沒說遠傳(恕刪)

不管已經無約或無綁約,大家都是賭個機會讓優惠繼續下去而已,恢復牌價就是離開遠傳而已這麼簡單,你硬要戰贏不綁約不是終身約跟合約有變更資費權有和意義?
moni0000
就是在想辦法讓用戶簽下有期限約阿,即常見的洗合約,只是現在搬上檯面上而已,您看若是不懂合約概念的朋友,沒兩下就被帶走了
moni0000
人在擔心時容易恐慌,恐慌時就容易下不利決策,所以要先帶出恐慌氣息的風向才好洗合約
Mandala666 wrote:
我從頭到尾都沒說遠傳接手不會讓你繼續用一陣子
我一開始就強調從合約精神來看,不綁約的合約不等於終身約
人家讓你用到何時又不知道, 這叫變相終身約?

原來閣下是文字糾察隊啊
好啦好啦
那改叫做"類終身"可以嗎

呃...閣下看到終身兩字應該會抓狂
不然就改叫做
不讓你終身
但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讓你用到4G終止啦

可以嗎

退萬步來說
亞太又不是當主號
在不綁約的情況下
不滿意走人就好了
能用一陣子就不算輸啊
幹嘛不賭
moni0000
再退一步還可以轉台哥大預付卡,目前尚無截止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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