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ndala666 wrote:
你舉的例子很沒有說服(恕刪)
幹嘛一直強調無綁約不等於終身約或強調合約有霸王條款,遠傳可能為了維持用戶或養著等升級5g不綁約優惠就可能繼續甚至合約變空白,優惠一直用到4g到期,這樣不就是變相終身約嗎?
Mandala666 wrote:
你舉的例子很沒有說服力
Mandala666 wrote:
現在不僅不綁約被你們凹成解釋成為終身約,甚至公司保留變更資費的權利,也被你們解釋成就算變更,也只能變更成對消費者更有利或更低價的資費
s10876914s wrote:
Mandala666 wrote:
遠傳要合併亞太,本來就得概括承受亞太的合約, 問題是你和亞太簽的合約本來就是不綁約, 遠傳承受的也是不綁約的合約啊!
(二) 「強制締約」又稱為強制契約,是指要約或承諾因法律規定而強制成立,其契約亦因而強制成立。亦即個人或企業負有應相對人的請求,與其訂立契約的義務,對相對人的要約,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承諾。此為契約自由原則之限制。強制締約制度設立之目的,是為了維護經濟利益及當事人間地位之實質自由與平等。舉例如下:
1. 公用事業的締約義務:郵政、電信、電業、自來水、鐵公路等事業,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客戶或用戶供用的請求。
2. 醫療契約的締結:醫師、獸醫師、藥師、助產士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診療、檢驗或處方之調劑。法律所以設此規定,乃出於對生命健康的重視。
3. 民法第425條規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將房屋所有權讓與第三人時,其原先與承租人之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繼續存在,則受讓人與原承租人間成立租賃契約,即所謂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亦為強制締約之例。
4. 民法第839條第3項規定,地上權人不得拒絕土地所有權人購買作物,亦為強制締約之著例。
mkl29 wrote:
活動內容、最新資費以官網公告為準。Gt智慧生活保留審查申辦資格、修改、終止或暫停本活動之權利,如有任何變更內容或詳細注意事項將公佈於本活動網站,恕不另行通知。更多詳情請參照Gt智慧生活網站公告,或洽詢客服專線:0809-063317。
也是有權終止或暫停本活動之權利嗎?
第 17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
化,得選擇特定行業,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
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前項應記載事項,依契約之性質及目的,其內容得包括:
一、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
二、違反契約之法律效果。
三、預付型交易之履約擔保。
四、契約之解除權、終止權及其法律效果。
五、其他與契約履行有關之事項。
第一項不得記載事項,依契約之性質及目的,其內容得包括:
一、企業經營者保留契約內容或期限之變更權或解釋權。
二、限制或免除企業經營者之義務或責任。
三、限制或剝奪消費者行使權利,加重消費者之義務或責任。
四、其他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事項。
違反第一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
效力,依前條規定定之。
mariase wrote:
因為亞太是一開始合約就到期
mariase wrote:
說廣告打著終身也沒什麼意義,終身沒寫在契約中也沒指明是什麼東西的終身
如果電信業者主張是LM提供的專案所以是指LM終身,那品牌早已圓寂沒用了
約滿後的優惠是電信業者單方面提供,想喊停隨時可以喊停
翁柏宗表示,LINE MOBILE是LINE獨家授權商標給遠傳,沒有透過LINE MOBILE經營電信服務,締約對象是遠傳,服務提供者是遠傳,沒有申請MVNO的問題;會以實際服務提供者跟網路架構來決定要不要申請第二類電信執照,電信服務提供者出現LINE MOBILE就不行。
美酒斗十千 wrote:
你覺得我舉的例子沒說服力
但是你連一個支持你觀點的例子都舉不出來
請你舉出一個例子:
已申請下來的不綁約資費(不是綁約然後約滿)被電信公司漲價的例子?
Mandala666 wrote:
現在不僅不綁約被你們凹成解釋成為終身約,甚至公司保留變更資費的權利,也被你們解釋成就算變更,也只能變更成對消費者更有利或更低價的資費
連亞太客服都這麼說了:
如果正常繳費使用....會一直保持的喔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18&t=6550941&p=3#84350506
s10876914s wrote:
Mandala666 wrote:
遠傳要合併亞太,本來就得概括承受亞太的合約, 問題是你和亞太簽的合約本來就是不綁約, 遠傳承受的也是不綁約的合約啊!
"不綁約" 不是 "沒有合約"
不綁約還是有合約,只是不綁
不綁則是賦予用戶隨時離開的權利
但這份合約電信公司能隨意終止嗎?
答案是不行
請你先瞭解「強制締約」
https://www.justlaw.com.tw/LRdetail.php?id=447
(二) 「強制締約」又稱為強制契約,是指要約或承諾因法律規定而強制成立,其契約亦因而強制成立。亦即個人或企業負有應相對人的請求,與其訂立契約的義務,對相對人的要約,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承諾。此為契約自由原則之限制。強制締約制度設立之目的,是為了維護經濟利益及當事人間地位之實質自由與平等。舉例如下:
1. 公用事業的締約義務:郵政、電信、電業、自來水、鐵公路等事業,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客戶或用戶供用的請求。
2. 醫療契約的締結:醫師、獸醫師、藥師、助產士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診療、檢驗或處方之調劑。法律所以設此規定,乃出於對生命健康的重視。
3. 民法第425條規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將房屋所有權讓與第三人時,其原先與承租人之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繼續存在,則受讓人與原承租人間成立租賃契約,即所謂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亦為強制締約之例。
4. 民法第839條第3項規定,地上權人不得拒絕土地所有權人購買作物,亦為強制締約之著例。
電信業者和客戶簽訂不綁約的資費
業者是不可以隨意對客戶說不想繼續出租了
至於用戶想隨時離開,則是OK的
客戶欠費不繳可以構成業者終止出租的正當理由